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448 字

我們先不要講說「面有難色」的認定很主觀,那「氛圍」到底是什麼?也是自己感受的。我們學刑法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聽過「氛圍犯」,我們也沒有聽過「面有難色犯」。所以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有沒有面有難色、有沒有氛圍,而是看具體的行為。而黃景茂具體的行為是什麼?就是退了都發局的文,反而採取一個更慎重的方式去處理。那用慎重方式去處理,為什麼反而遭到檢察官的起訴?

而且檢察官早上的時候也有提到,為什麼以前文華東方案很慢、南港輪胎案很慢,但是京華城案就很快?很明顯因為 102 年的調查報告、105 年的糾正案文,就禁止都發局自己實體審查。那既然不用實體審查,只要做形式審查,當然要做的工作量就少很多,當然就會變快。

而且我們也必須在這裡澄清,邵琇珮以及楊智盛,這幾個都發局內對於公展簽程重要的承辦人,都明確地在法院作證的時候證稱:他們沒有感受到壓力,他們沒有被黃景茂幹擾、逼迫。那起訴書所說的「壓縮公務員的審查許可權」這件事情,就是完全錯誤、完全不符合事實的。

好,那接下來細部計畫部分,就有吳子晨律師提到,檢察官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說這個「對價性」。這是一個被強調的重點。那我們要說的是,對價性、公益性、貢獻度等等這些,是要由都委會,也只能由都委會來認定。這是基於法令的規定,在都市計畫法上面,細部計畫、剛剛所講的使用分割槽,那是細部計畫。細部計畫是由都委會來審的。組織上面,都委會它是一個合議制,它是一個會議體,它是由多元的、來自各方不同的專業的委員所組成的。因此它相較於首長的、像都發局這樣的一個機關,它更能夠匯集意見,才能夠真正的發揮審議的功能,而不是一個單純的審查。

這也是為什麼監察院他們提出的糾正說:你們都發局不要老是用你們要審查、要什麼的藉口,一退、二退、三退、再退。真的要審實質的內容,要審公益性,要審對價性,要怎麼樣,到都委會去。這是李德全自己講的。李德全說:這些都是細部計畫的公益性、對價性,這都是都委會審議的範疇。尤其這種案子呢,送出去是看法定要件,不是公益性的。都委會執權講個兩次,劉秀玲,對價性不會是都委會計算。對價性是計畫成提出,就是你申請單位嘛,你申請、你提出來嘛。那以委員有質疑,那你就提出來啦。委員會如果有需要,你就可以去,他也可以問都發局,請都發局提供。不管怎麼樣,都是在都委會來進行的。委員就說這個對價在事實上,然後事實上呢,在這個案子的審議裡面,有沒有委員提出類似的詢問或者是那個要求?就是這樣子。有啊。所以都委會他們對這件事情自己進行了實質的審議,事實就是如此。

對價性、公益性、貢獻度這些,都涉及到高度的價值判斷,這也是我們在講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這也是我們在講的「判斷餘地」。它不是裁量,這是一個合議制機關的判斷餘地。在這過程中,他要如何的回饋,這是一個協商的過程。所以如果你讓都發局前面就一直講說:你要怎麼回饋?如何?你的對價怎麼這樣不足?你到都委會,其實還是要再一次。因為都委會是要實質,真正要實質,而且委員的意見可能跟都發局也不盡相同。委員會就是一個多元的意見。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要真的再三、再三地強調,對價性、公益性、貢獻等等這些,對於都發局來說,你看你有沒有提、你有沒有論述、你有沒有說明,OK,好,我們可以給你一些建議,你要再多補一些。但是不是由都發局來做所謂的「不行,你這樣不夠,退」。這不是都發局要做的事。

另外,檢辦有提到說,之前不是京華城他們有曾經在 108 年,他們也申請細部計畫變更,那個時候不是提出來要有一個回饋金的工程。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38.txt",
  "chunk_index": 38,
  "documents_referenced": [
    "102年調查報告",
    "105年監察院糾正案文",
    "起訴書",
    "都市計畫法"
  ],
  "end_seconds": 11510,
  "keywords": [
    "京華城案",
    "公益性",
    "判斷餘地",
    "對價性",
    "細部計畫",
    "都委會",
    "都發局"
  ],
  "legal_issues": [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與裁量權之區分",
    "公務員審查權是否遭非法壓縮(職權干預之認定)",
    "細部計畫中「對價性」、「公益性」之審查權限歸屬(都發局 vs. 都委會)"
  ],
  "legal_issues_raw": [
    "公務員審查權是否遭非法壓縮(職權干預之認定)",
    "細部計畫中「對價性」、「公益性」之審查權限歸屬(都發局 vs. 都委會)",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與裁量權之區分"
  ],
  "participants": [
    "李德全",
    "楊智盛",
    "檢察官",
    "辯護律師(發言者)",
    "邵琇珮",
    "黃景茂"
  ],
  "participants_raw": [
    "辯護律師(發言者)",
    "黃景茂(被告/提及對象)",
    "邵琇珮(證人/提及對象)",
    "楊智盛(證人/提及對象)",
    "李德全(提及對象)",
    "檢察官(提及對象)"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7SD1Ue5QAiE:chunk_0038",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7SD1Ue5QAiE",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11210,
  "summary": "辯方針對京華城案中黃景茂被指控「壓縮公務員審查權」及「對價性審查」之爭議進行辯護。主張黃景茂採取慎重處理方式而非施壓,且相關承辦人已證稱未受干擾。同時強調「對價性」、「公益性」等實質審查權限屬於合議制的都委會,而非都發局,都發局僅負責形式審查與程序引導,不應將都委會的判斷餘地歸咎於都發局首長。",
  "video_id": "7SD1Ue5QAiE",
  "raw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raw/chunk_0038.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7SD1Ue5QAiE/cleaned/chunk_0038.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