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

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1474 字

但是因為既然這個事實不通,所以論告的時候廖檢察官就說,因為他有 109 年 4 月 5 號的訊息,所以他特別...所以他被起訴。好,那我們接下來看看這樣是合理的嗎?好,首先我們先看看「便當會」。便當會的標準流程,這個是柯文哲市長、黃珊珊跟彭振聲、黃景茂,其實他們都講了,這個是標準流程。就是說府會聯合組,他會先收集議員要求要問、要討論的題目,然後交給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再去彙整做成提報單。然後便當會的時候,柯文哲市長會詢問主辦單位的意見,然後按照提報單的建議,才是這個基本上流程,是這樣。

好,那本件我們認為,便當會才是送都委會彙整的意見,是來自都發局。我為什麼這樣說?因為 109 年 2 月 18 號會面的時候,就是彭振聲、黃景茂、應曉薇跟吳順民碰面的時候,其實都發局已經有結論了。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即便有,109 年 2 月 21 號的不公開成會,大概也跟便當會流程也一樣。我怎麼說?我來告訴大家。來,黃景茂的刑事曆記載,開 2 月 20 號、2 月 21 號不公開的成會、會前會跟公開成會。這件事情其實只有他的刑事曆記,所有人好像都...都發局的人沒有人知道。

109 年 2 月 24 號張鈺萱簽的各版簽稿裡面,其實也沒提到到底有開嗎?不知道。證人張鈺萱他簽了三版的簽稿,為什麼會改到第三版?他說是科長補長說長官交辦,然後是在 109 年 2 月 18 號拜會以後告知的。這個當然我們有引他的出處。然後閻邦瑞應該是鼓掌,他說 109 年 2 月 18 號拜會提到宋研議。黃景茂 109 年 2 月 18 號開完會後,有告知局內要同意宋研議。宋研議是與黃局長的見解有關。然後證人楊智勝說什麼?他說 109 年 2 月 18 以後,黃景茂就下令送研議。黃景茂說有說,訴求是都委會沒有充分討論,所以就用送研議去公開討論。那這個當然是都委會內部人、都發局內部人的說明。

那另外可以看到外部人呢?外部人怎麼說?吳順民在開庭的時候說,109 年 2 月 18 號去拜會應曉薇,拿成型書說受了很多委屈。那彭振聲堅持訴訟不和解。那黃景茂局長簡單說,不然就到都委會研議看看嘛。然後彭振聲不置可否。好,那除了這個以外呢,大家或許說這都是講的不可信,但是我們看看實際上有什麼比較可信?就是陳俊源 109 年 2 月 18 號他貼給朱亞虎的貼文。他貼了什麼?他說印、無、彭、黃碰面溝通,然後點點點,會後依照吳顧問的表示,眾人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經應曉薇爭取,府方目前也只討論意願。所以代表什麼?代表說 109 年 2 月 18 號會面以後,都發局內部其實應該已經行有一定的結論了,他們覺得那就送都委會研議看看啊。

好,那接下來我們再看。好,那以這樣的流程來看,109 年 2 月 18 按照這些訊息來看,其實都發局是同意另送研議的。那當然說明就像剛剛的那假設...不好意思,假設確實有 109 年 2 月 20 號碰面,就是沈慶京跟柯文哲碰面,有講到,他們講到的也只是都發局同意的這個結論喔。好,那即使 109 年 2 月 21 號有開一個不公開成會,我大概可以推想柯文哲市長會怎麼做?他就問黃景茂說:「那你們想要怎麼樣?你們的想法怎麼樣?」那黃景茂會說什麼?他說:「喔,我們...我的想法就是另外送都委會研議,都委會研議。」好,所以這個過程流程,其實剛剛講便當會的那個標準流程,其實一樣的,其實並沒有不同。

好,等一下再下一個問題。是檢察官一直說我們違反陳情注意事項第 9 點。然後這個部分,因為已經有訴訟了,對於原本...原本...原本...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33.txt",
  "chunk_index": 33,
  "documents_referenced": [
    "109年2月24日張鈺萱簽署之三版簽稿",
    "109年4月5日訊息",
    "陳俊源109年2月18日之貼文",
    "陳情注意事項",
    "黃景茂刑事歷記(關於2月20日、21日會議紀錄)"
  ],
  "end_seconds": 10035,
  "keywords": [
    "便當會",
    "研議",
    "行政流程",
    "都委會",
    "都發局",
    "陳情注意事項"
  ],
  "legal_issues": [
    "是否違反「陳情注意事項第9點」",
    "行政決策之意向形成時間點(109年2月18日會面後之結論)",
    "行政程序是否符合都發局「便當會」之標準作業流程",
    "起訴事實之合理性分析"
  ],
  "legal_issues_raw": [
    "行政程序是否符合都發局「便當會」之標準作業流程",
    "是否違反「陳情注意事項第9點」",
    "行政決策之意向形成時間點(109年2月18日會面後之結論)",
    "起訴事實之合理性分析"
  ],
  "participants": [
    "吳順民",
    "廖",
    "張鈺萱",
    "彭振聲",
    "應曉薇",
    "柯文哲",
    "楊智勝",
    "沈慶京",
    "閻邦瑞",
    "陳俊源",
    "黃景茂",
    "黃珊珊"
  ],
  "participants_raw": [
    "柯文哲",
    "黃珊珊",
    "彭振聲",
    "黃景茂",
    "應曉薇",
    "吳順民",
    "張鈺萱",
    "閻邦瑞",
    "楊智勝",
    "陳俊源",
    "廖檢察官",
    "沈慶京"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DS56afN36A8:chunk_0033",
  "session_date": "2025-12-22",
  "session_id": "DS56afN36A8",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9735,
  "summary": "本段內容主要在分析都發局處理特定案件的流程,旨在論證在109年2月18日的會面後,都發局內部已達成同意送交都委會研議的結論。辯方透過分析「便當會」的標準流程、證人(張鈺萱、閻邦瑞、楊智勝)的證詞、外部人士(吳順民)的陳述以及陳俊源的貼文,試圖證明柯文哲市長後續的決策是基於都發局既有的專業建議,而非違法干預,並針對檢察官指控違反「陳情注意事項第9點」進行初步回應。",
  "video_id": "DS56afN36A8",
  "raw_text_key": "text/DS56afN36A8/raw/chunk_0033.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DS56afN36A8/cleaned/chunk_0033.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