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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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請被告應曉薇之辯護人謝律師進行辯護。以下為公開播送以及轉譯。謝律師請。 以下由謝偶倫律師接續進行辯論。接下來我會先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第一個部分是吳順民受領造型化學及鼎月開發公司之薪資,並非應曉薇本案行為之對價,所以應曉薇在這部分不成立受賄罪。第二個部分是應曉薇沒有洗錢行為,所以不構成洗錢罪責。 首先,公訴意旨指稱吳順民在造型化學及鼎月開發公司受有報酬,是應曉薇違背職務之對價。但事實是,依照吳順民之證詞,他是以無期職顧問之身分,協助應曉薇議員辦公室。他主要提供都市計畫、建築管理、都市更新,還有道路水溝等公務領域之專業意見。吳順民亦證稱,因為應曉薇對他沒有指揮或監督之許可權,而且吳順民之名片上也是印著顧問之頭銜。假官雖試圖要去定義助理之工作內容,但議會助理會申報給議會造冊。既然假官沒有辦法舉證議會申報之助理清冊有吳順民,又怎麼能夠說他是助理? 再來,吳順民在 106 年開始,陸續受造型化學及鼎月開發公司聘任為有期職顧問。上禮拜廖威智律師亦有提出,他受領薪資之報稅證明。他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是針對威晶集團相關企業或廠房,還有屏東、高雄地區之案件,以及京華城都市計畫案件,提出他之專業意見。這都是屬於他個人專業勞務之範圍。吳順民亦明確地證稱,這些有期職顧問之工作,完全不涉及應曉薇之議員業務,也不包括對應曉薇處理任何都市計畫或公務有關之陳情協調會,或者是會勘事項。所以他所受領之報酬,都是因為提供專業勞務而取得之正當對價,跟本案之議員職務行為並沒有關聯。 再來,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議員本來就可以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來聘請助理。這是一套公開、制度化而且合法之經費機制。在本案發生前,應曉薇甚至還有助理之職缺可以聘請助理、請領助理費。如果應曉薇真的是要有人幫忙處理事務,他根本就沒有必要去冒這個刑事責任之風險,來刻意省下議會本來就會支付之助理費用。而且最重要的是,檢察官根本就沒有證明應曉薇與沈慶京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在哪裡,有以支付吳順民之薪資作為職務上行為之對價合意。既然兩個人之間沒有對價表示之合意,沒有對價關係,就不會成立受賄罪。所以總結來說,吳順民受領沈慶京集團旗下公司之報酬,是他個人專業服務所得,跟應曉薇並沒有關聯;而且也不是沈慶京指示沈慶京旗下公司代為支付應曉薇議員團隊之不法賄賂。所以應曉薇對此不成立受賄罪。 那接下來就應曉薇涉犯洗錢罪部分答辯。公訴意旨指稱,應曉薇利用自己實際掌理之本案人頭五協會,收受沈慶京之賄賂款項,並指示協會之理事長王孫凱,還有議會助理陳嘉明,透過多次之提領、轉接、續挪為私用,來達到洗錢之目的。但事實是,本案五協會在 106 年到 111 年間所收到之款項,本質上只是沈慶京為了履行他對於選民承諾之所謂公益捐贈。這些錢不是針對應曉薇任何職務行為之對價,也不具備賄賂之性質。既然如此,這筆款項在法律上就不是屬於應曉薇之特定犯罪所得。在不是犯罪所得之前提下,後續不論金流如何,都不可能成立洗錢防制法所要處罰之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這個構成要件。 再來,應曉薇到底有沒有洗錢之動機與必要性?他到底有沒有洗錢之效益?首先,應曉薇早年即從事演藝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跟財務基礎。他之後轉入公共事務領域,再加上自身之被動收入,財務來源相當穩定。他剛剛也有足夠地列舉。在這樣之財務條件下,他沒有從事洗錢或刻意掩飾金流之動機跟必要性,更沒有洗錢之效益。我們再從客觀之構想...
原始逐字稿
- 請被告應曉薇的辯護人謝律師去行為被告辯護以下為公開播送以及轉譯謝律師請以下由謝偶倫律師接去進行辯論接下來我會先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第一個部分是吳順民受領造型化學跟頂月開發公司的薪資並不是應曉薇本案行為的對價所以應曉薇在這部分不成立受惠罪第二個部分是應曉薇沒有洗錢行為所以不構成洗錢罪責首先公訴義指指稱吳順民在造型化學跟頂月開發公司受有報酬是應曉薇違背職務的對價但事實是依照吳順民的證詞他是以吳起職的顧問來協助應曉薇議員辦公室他主要提供都市計畫建築管理都市更新還有道路水溝等公務領域的專業意見吳順民他也證稱因為應曉薇對他沒有指揮或者監督的權限而且吳順民的名片上也是印著顧問的頭銜假官雖然試圖要去定義助理的工作內容但議會助理會申報給議會造冊那既然假官沒有辦法舉證議會申報的助理清冊有吳順民又怎麼能夠說他是助理再來吳順民在106年開始陸續受到造型化學跟鼎月開發公司的聘任為有幾職顧問那上禮拜廖威智律師也有提出他受領薪資的報稅證明他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是針對威晶集團相關企業或廠房還有屏東高雄地區的案件跟京華城都市計畫案件提出他的專業意見這都是屬於他個人專業勞務的範圍胡順明也明確地證稱這些有幾職顧問的工作完全不涉及應曉薇的議員業務也不包括對應曉薇處理任何都市計畫或公務有關的陳情協調會或者是會看事項所以他所受領的報酬都是因為提供專業勞務而取得了正當對價跟本案的議員職務行為並沒有關聯再來依照地方名義代表費用資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補助條例議員本來就可以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來聘估助理這是一套公開制度化而且合法的經費機制在本案發生前應曉薇甚至還有助理的職缺可以聘請助理請領助理費如果應曉薇真的是要有人幫忙處理事務他根本就沒有必要去冒這個刑事責任的風險來刻意省下議會本來就會支付的助理費用而且最重要的是檢察官根本就沒有證明應曉薇跟沈慶京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在哪裡有以支付吳順民的薪資作為職務上行為的對價合意既然兩個人之間沒有議事表示的合制沒有對價關係就不會成立受賄罪所以總結來說吳順民受領巫慰金集團旗下公司的報酬是他個人專業服務所得到的跟應曉薇並沒有關聯而且也不是沈慶京指示巫慰金旗下公司代為支付應曉薇議員團隊的不法賄賂所以應曉薇對此不成立受賄罪那接下來就應曉薇涉犯洗錢罪部分答辯公訴議指指稱應曉薇利用自己實際掌理的本案人頭五協會收受沈慶京的賄賂款項在指示協會的理事長王孫凱還有議會助理陳嘉明透過多次的提令轉交接續挪為私用來達到洗錢的目的但事實是本案五協會在106年到111年間所收到的款項本質上只是沈慶京為了履行他對於選和承諾所謂的公益捐贈這些錢不是針對應曉薇任何職務行為的對價也不具備匯款的性質既然如此這筆款項在法律上就不是屬於應曉薇的特定犯罪所得在不是犯罪所得的前提下後續不論金流如何都不可能成立洗錢防治法所要處罰的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這個構成要件再來應曉薇到底有沒有洗錢的動機與必要性他到底有沒有洗錢的範益首先應曉薇早年就從事演藝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跟財務基礎他之後轉入公共事務領域再加上自身的被動收入財務來源相當的穩定他剛剛也有足以的列舉在這樣的財務條件下他沒有從事洗錢或刻意掩飾經流的動機跟必要性更沒有洗錢的翻譯我們在從客觀的構想 neben PI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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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被告應曉薇之辯護律師謝偶倫針對受賄罪與洗錢罪進行辯護。律師主張吳順民受領之薪資係基於其專業顧問勞務之正當對價,與應曉薇之議員職務無關,且缺乏對價合意,故不成立受賄罪;關於洗錢罪部分,則主張五協會收受之款項屬公益捐贈而非犯罪所得,且應曉薇本身財務狀況穩定,缺乏洗錢之動機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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