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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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781 字

要求加速流程、公告公展,指定都發局還有洪正生擔任 PM,還有要求產發局快就好的紙條等等。但問題在於,本案爭議很久了,柯市長也提到說一放手就是 100 億。公務員在整個程式當中,他們去提醒說如果不循訴訟,可能突立會突破現行法令,自創容獎。進化成也無法說明為什麼不走圖管。李德權也說不立,貼個紙條說不立,公平執行。柯市長應該要詳加確認,但還是去做出了這些職務行為,已經違背了他的職務。

第三點,檢察官要講的是簡便關於違法性的主張,到底誰才是案發時候的真正做法?哪一個才是真的能夠達到實質上面把關跟審議的一個結果?檢察官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就是四個字:例外重於原則。原因很簡單,如果例外比原則還要寬鬆、還要容易操控,誰還要去使用法定的容獎機制呢?檢察官的主張其實大概等於都委會幕僚、都發局基層公務員跟李德權他們的主張。我們認為說原則上面應該要依照基準容獎率來認定,那如果例外你想要去爭取容獎,就循法定的容獎機制或者是通案原則來申請。例外的時候,如果你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的話,你可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但必須要嚴審查。都發局應該要去審查合法性有沒有不當、有無公共利益、對價性,如果有不足的話,應該要退回修改。都委會應該要去審議有沒有符合合法性、通案性,有沒有配合當地分割槽發展計畫等,並且去詳細的調查衡量容積跟回饋價值的比例,確認對價性,來幫市民把關,避免去自行創設法律沒有規定、法無明文之容獎,讓都市審議、都市計畫的審議變成作文比賽。

辯護人的主張呢,也是一段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你如果不喜歡通案的容獎機制,我只要憑空自創就好。就像辯護人所講的,好的都拿來用,如果能夠說服都委會,就是申請人的本事。如果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代表什麼意思?今天假設一個地主想要蓋一棟很高的容積,他看到法定的跟通案的容獎機制,認為說圖管條例第八十四條之二要回饋百分之七十,容積率、淨利益太嚴苛,他就是不要給回饋,他也不喜歡其他的圖管條例規定的容獎,所以他決定不走法定跟通案的容獎機制,他決定憑空自創一個容獎機制,去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都發局受理之後呢,他說監察院說都計法第二十四條不能擋全、不能看,所以他就直接辦理公告公展,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從此之後,都發局就嚇傻了,後續的問題就由申請人自行回答。

而都委會在辯護人的權勢底下,是怎樣怎麼樣的一個機關?他是第一個主席由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長派聘,而現行法並沒有任何一個禁止關說委員的規範。對價性的評估資料,只要沒有給就不用審。他具有百分之百的裁量權,可以不循通案給予任何的利益,沒有審議界限,永遠不可能違法,全部都是判斷餘地。並且在決議的時候,只要問過一輪意見,主席再直接做決定就好了。這樣的一個詮釋,會給土地權利關係人一個訊號,就是其實在都委會的審議當中,你只要搞定委員、搞定主席就好了。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話,誰還願意循規蹈矩的走通案,直接去都委會賭一把試試手氣,再跟首長、議員或委員多拜會、跟澄清幾次?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那麼受終正審的法令又多一個,就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條例。

所以辯護人這樣的詮釋,講得我們文雅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個法治國的化外之地;講得直接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頭凌駕於法令的市政巨獸。而這就是辯護人所描述案發時候的都市計畫影象。但這怎麼會是正確且應當的呢?他有一句大衛之律師常說的:這是不對的。都市計畫當然有高度專業性,但它不應該是一個弱肉強食的西部荒漠,去比誰會寫作文,只有辦法去影響首長、影響委員,誰比較能夠去對專業公務員來施壓。所以可能請法院透過本案的判決,讓都委會的審議可以回歸專業、依法行政,不要讓我們首都的都市計畫成為財團可以任意揉捏跟掌控的玩物。謝謝。

好,柯文哲先生有沒有做答辯?好,柯文哲先生請說。先有被告陳述嗎?還是有律師陳述?我還是依照那個法定標準,就是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這樣好啦。好啦,你實在是不平庸,但是真的很邪惡。這個我個人的部分,我就講過很多了。我今天用國家的角度來看京華城這個案子。今天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說我看那個廖遠駿在最後那個 PowerPoint 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其實今天誰在破壞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就是你們檢察官。他本來有個系統在運作,來,我一個人講。今天一個爭執是不是個案,就是違法,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跟你講喔,京華城案,他本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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