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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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速流程、公告公展,指定都發局還有洪正生擔任 PM,還有要求產發局快就好的紙條等等。但問題在於,本案爭議很久了,柯市長也提到說一放手就是 100 億。公務員在整個程式當中,他們去提醒說如果不循訴訟,可能突立會突破現行法令,自創容獎。進化成也無法說明為什麼不走圖管。李德權也說不立,貼個紙條說不立,公平執行。柯市長應該要詳加確認,但還是去做出了這些職務行為,已經違背了他的職務。 第三點,檢察官要講的是簡便關於違法性的主張,到底誰才是案發時候的真正做法?哪一個才是真的能夠達到實質上面把關跟審議的一個結果?檢察官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就是四個字:例外重於原則。原因很簡單,如果例外比原則還要寬鬆、還要容易操控,誰還要去使用法定的容獎機制呢?檢察官的主張其實大概等於都委會幕僚、都發局基層公務員跟李德權他們的主張。我們認為說原則上面應該要依照基準容獎率來認定,那如果例外你想要去爭取容獎,就循法定的容獎機制或者是通案原則來申請。例外的時候,如果你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的話,你可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但必須要嚴審查。都發局應該要去審查合法性有沒有不當、有無公共利益、對價性,如果有不足的話,應該要退回修改。都委會應該要去審議有沒有符合合法性、通案性,有沒有配合當地分割槽發展計畫等,並且去詳細的調查衡量容積跟回饋價值的比例,確認對價性,來幫市民把關,避免去自行創設法律沒有規定、法無明文之容獎,讓都市審議、都市計畫的審議變成作文比賽。 辯護人的主張呢,也是一段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你如果不喜歡通案的容獎機制,我只要憑空自創就好。就像辯護人所講的,好的都拿來用,如果能夠說服都委會,就是申請人的本事。如果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代表什麼意思?今天假設一個地主想要蓋一棟很高的容積,他看到法定的跟通案的容獎機制,認為說圖管條例第八十四條之二要回饋百分之七十,容積率、淨利益太嚴苛,他就是不要給回饋,他也不喜歡其他的圖管條例規定的容獎,所以他決定不走法定跟通案的容獎機制,他決定憑空自創一個容獎機制,去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都發局受理之後呢,他說監察院說都計法第二十四條不能擋全、不能看,所以他就直接辦理公告公展,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從此之後,都發局就嚇傻了,後續的問題就由申請人自行回答。 而都委會在辯護人的權勢底下,是怎樣怎麼樣的一個機關?他是第一個主席由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長派聘,而現行法並沒有任何一個禁止關說委員的規範。對價性的評估資料,只要沒有給就不用審。他具有百分之百的裁量權,可以不循通案給予任何的利益,沒有審議界限,永遠不可能違法,全部都是判斷餘地。並且在決議的時候,只要問過一輪意見,主席再直接做決定就好了。這樣的一個詮釋,會給土地權利關係人一個訊號,就是其實在都委會的審議當中,你只要搞定委員、搞定主席就好了。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話,誰還願意循規蹈矩的走通案,直接去都委會賭一把試試手氣,再跟首長、議員或委員多拜會、跟澄清幾次?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那麼受終正審的法令又多一個,就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條例。 所以辯護人這樣的詮釋,講得我們文雅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個法治國的化外之地;講得直接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頭凌駕於法令的市政巨獸。而這就是辯護人所描述案發時候的都市計畫影象。但這怎麼會是正確且應當的呢?他有一句大衛之律師常說的:這是不對的。都市計畫當然有高度專業性,但它不應該是一個弱肉強食的西部荒漠,去比誰會寫作文,只有辦法去影響首長、影響委員,誰比較能夠去對專業公務員來施壓。所以可能請法院透過本案的判決,讓都委會的審議可以回歸專業、依法行政,不要讓我們首都的都市計畫成為財團可以任意揉捏跟掌控的玩物。謝謝。 好,柯文哲先生有沒有做答辯?好,柯文哲先生請說。先有被告陳述嗎?還是有律師陳述?我還是依照那個法定標準,就是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這樣好啦。好啦,你實在是不平庸,但是真的很邪惡。這個我個人的部分,我就講過很多了。我今天用國家的角度來看京華城這個案子。今天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說我看那個廖遠駿在最後那個 PowerPoint 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其實今天誰在破壞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就是你們檢察官。他本來有個系統在運作,來,我一個人講。今天一個爭執是不是個案,就是違法,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跟你講喔,京華城案,他本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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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速流程 公告公展 指定督發局還有洪正生擔任PM還有要求產發局快就好的紙條等等但問題在於說 本案爭議很久了柯市長也提到說一放手就是100億公務員在整個程序當中他們去提醒說如果不循訴訟可能突立 會突破現行法令自創榮獎 進化成也無法說明為什麼不走圖管李德權也說不立 貼個紙條說不立公平執行柯市長應該要詳加確認但還是去做出了這些職務行為已經違背了他的職務第三點 講官要講的是簡便關於違法性的主張到底誰才是案發時候的真正做法哪一個才是真的能夠達到實質上面把關跟審議的一個結果講官的主張一言以蔽之 就是四個字例外重言原因很簡單 如果例外比原則還要寬鬆還要容易操控誰還要去使用法定的容獎機制呢講官的主張其實大概等於都委會幕僚 都發局基層公務員跟李德權他們的主張我們認為說原則上面應該要依照基準容機率來認定那如果例外你想要去爭取榮獎就尋法定的榮獎機制或者是通案原則來申請榮獎例外的時候如果你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的話你可以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但必須要重嚴審查都發局應該要去審查是法性有沒有不當有外公共利益 對價性如果有不足的話 應該要退回修改都委會應該要去審議有沒有符合是法性 通案性有沒有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等並且去詳細的調查衡量榮積跟回饋價值的比例確認對價性來幫市民把關避免去自行創設法律沒有規定法無名文的榮獎讓都市審議都市計畫的審議變成作文比賽辯護人的主張呢也是一段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慘你如果不喜歡通案的榮獎機制我只要憑空自創就好就像辯護人所講的好的都拿來用如果能夠說服都委會就是申請人的本事如果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代表什麼意思今天假設一個地主想要蓋一棟很高的榮成他看到法定的跟通案的榮獎機制認為說圖管條例84條之二要回饋70%榮淨利率淨利益太嚴苛他就是不要給回饋他也不喜歡其他的圖管條例規定的榮獎所以他決定不走法定跟通案的榮獎機制他決定憑空自創一個榮獎機制去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都發局受理之後呢他說監察院說都計法24條不能檔全不能看所以他就直接辦理公告公展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從此之後都發局就嚇壯了後續的問題就由申請人自行的回答而都委會在辯護人的權勢底下是怎樣怎麼樣的一個機關他是第一個主席由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長派聘而現行法並沒有任何一個禁止關說委員的規範對下性的評估資料只要沒有給就不用審他具有100%的裁量權可以不循通案給予任何的利益沒有審議界限永遠不可能違法全部都是判斷餘地並且在決議的時候只要問過一輪意見主席再直接做決定就好了這樣的一個詮釋會給土地權利關係的一個信號就是其實在都委會的審議當中你只要搞定委員搞定主席就好了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話誰還願意循規蹈矩的總通案直接去都委會賭一把試試手氣再跟首長議員或委員多拜會跟澄清幾次如果這樣解釋正確的那麼受終正審的法令又多一個就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制條例所以辯護人這樣的詮釋講得我們文雅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個法治國的畫外之地講得直接一點它會讓都委會成為一頭凌駕於法令的市政拒手而這就是辯護人所描述案發時候的都市計畫圖像但這怎麼會是正確且應當的呢他有一句大衛之律師常說的這是不對的都市計畫當然有高度專業性但它不應該是一個弱肉強食的西部荒漠去比誰會寫作文只有辦法去影響首長影響委員誰比較能夠去對專業公務員來施壓所以可能請法院透過本案的判決讓都委會的審議可以回歸專業依法行政不要讓我們首都的都市計畫成為財團可以去致意揉捏跟掌控的玩物謝謝好 柯文哲先生有沒有做答辯好 柯文哲先生請說先有被告陳述嗎還是有律師陳述我還是依照那個法定標準就是假官被告辯護人這樣好啦你實在是不平庸但是真的很邪惡這個我個人的部分我就講過很多了我今天用國家的角度來看競華城這個案子今天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說我看那個廖遠駿在最後那個power point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其實今天誰在破壞回歸專業依法行政就是你們檢察官他本來有個系統在運作來 我一個人講今天一個爭執是不是個案就是違法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跟你講喔京華城蛋他本來是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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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獎機制之認定(法定/通案容獎 vs. 自創容獎)",
"都委會審議權之裁量權限與對價性審查",
"都市計畫變更之合法性(是否違反圖管條例及都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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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為法庭辯論過程。檢方主張被告(柯文哲)及相關人員在京華城案中,涉嫌跳過法定容獎機制,透過不當指令(如紙條)要求都發局加速流程,並利用都委會的裁量權自創容獎機制,導致都市計畫審議淪為「作文比賽」或權力操弄,而非依法行政。對此,柯文哲反駁檢方才是破壞專業與依法行政的人,並質疑將個案爭議直接認定為違法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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