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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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930 字

那我再帶大家看一次,這個程式是合法的嗎?20% 容積獎勵的程式是合法嗎?是合法的。之前黃景茂就跟大家講過,說這個程式在臺北市政府裡面,必須要跑一些程式,還要簽發,經過都發局的實質審查,再透過一個公開展覽,跟都委會的審議。有經過都發局的實質審查嗎?是有的,我們看到都發局的相關行文。有經過公開展覽嗎?也有的,也看到公開展覽的行文。都委會有透過決議嗎?也有透過決議。7 月 8 日上次會議是有透過決議嗎?上次其實就跟大家講過,說那為什麼檢察官還要吵這件事情呢?因為檢察官認為說,之前曾經開會的時候,有委員有反對意見,李德權副市長曾經有個便利貼,所以他認為說他們就會聲會影,說 7 月 8 日上次會議一定是有問題的。但是另外一檢察官今天又特別再提出其他臺北市職員的一些八卦訊息,再來說所以這一次的會議肯定也是有問題。

我就再跟大家說明一次,如果是要檢察官這種邏輯,那如果說我今天跟我太太結婚之前,他只要有朋友傳一些八卦訊息給我太太,我們的婚姻在檢察官的眼中就是一個無效的婚姻,那我跟太太生了子女,就在檢察官眼中變成非婚生子女,這是完全不對的。重點其實還是在於 7 月 8 日上次會議這一次,到底有沒有經過合法的討論?委員是不是都是一致同意?這個才是重點啊。上次也帶大家看過,其實 7 月 8 日上次會議是一致透過的嘛,那連個附帶決議都沒有嘛,那所以這個決議是 OK 的。那如果今天這個決議是 OK 的,今天檢察官要做補充的論告,他難道不是應該要針對 7 月 8 日上次會議要做正面的攻擊或是質疑他的合法性嗎?但檢察官有做這件事情嗎?檢察官沒有耶。因為他為什麼他不做這件事情?這證明瞭兩件事情:一件事情是檢察官手上根本沒有證據,他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會議是無效,所以他才只能夠拿一些八卦訊息來這邊做攻擊;那這也是證明另外一件,就是檢察官在這邊是想變把戲,他想要透過這樣的方式來混淆法院的事實,希望用這樣的方式來混淆社會大眾。但我跟大家說,這是不對的。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檢察官論告的另外一個主題、主力的部分,我們就帶大家再看一次,京華城公司到底在土地、他在這個協議裡面,他可以拿到什麼東西?他最多就拿到 20% 的容積獎勵,我想這個是很肯定的。那這個容積獎勵的價值是多少?要思考這個價值是多少。之前上次也跟大家講過,我們應該是要先判斷一下這個容積到底是不是可交易的東西?這是個可交易的東西,只要臺北市政府同意就可以,只是我給他的錢是叫代金,不叫買賣價金。那如果我要判斷這個時間點的 20% 容積的價值是多少?我應該要先去判斷同一塊土地、同一個時期,這塊土地有沒有交易的紀錄?如果有交易的紀錄,我們就可以知道這個時期這一塊土地,它的容積實際上的市價是多少。

實際上是有交易紀錄嗎?在判斷交易紀錄之前,我們應該先看一下這個協議書訂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這個時間很重要,因為跟簡陽光剛剛的論告內容有關。我希望大家多看一眼,它是 111 年,它是 11 月。那同一個時期,它在 111 年的 9 月,它其實是有個交易紀錄,15% 的一個容積的交易。它的當時 15% 容積是多少錢?是 43 億多。那如果回推的話,等於是這個時期 20% 的容積應該是 58 億多好了。

為什麼剛剛那個年份很重要?我就帶大家看一下,簡陽光又還是拿出這張建價。我上次跟他講說,這是你 113 年的事後回推的建價,這其實也沒錯。結果簡陽光就請我看一下下面的這個價格,日期是 110 年 11 月 19 號。我再跟大家講一下,廖彥均、簡陽光要大家看日期,就是 110 年 11 月 19 號。所以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廖彥均、簡陽光他到現在,他其實連我們這個協議是什麼時候做成的都搞不清楚。協議是什麼時候做成的?是 111 年。結果你建價時間是 110 年,你連哪一年都搞不清楚就去做建價,然後再來質疑這件事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你做了 120 億的這個建價,結果這不會太離譜嗎?人家不動產都高漲的這個時代、這個年代,你隔了一年,人家臺北市政府才賣到 43 億,結果你跟我說前一年有 120 億、120 億的價值,這不會太誇張嗎?我坦白講,那個建價報告是完全不對的,這完全是灌水,灌太誇張。是多麼想要定科文、多麼想要定沈慶京的罪,所以去生出一個灌水這麼嚴重的一個建價報告,這是完完全全不對的。而且廖彥均、簡陽光他竟然還說,那如果 110 年是 120 億,那 111 年這些臺北市政府的官員,他是把人家當塑膠?人家如果可以賣到 100 億,人家怎麼會直接交易只有 43 億?這個地方是不對的。

再來我們再往下看他說這個地方,他說「建制成本」,他說他把它偷換概念。廖彥均、簡陽光是最大的……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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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本段逐字稿為辯方針對京華城案之論述。首先針對20%容積獎勵程序的合法性進行辯護,強調已通過都發局審查、公開展覽及都委會決議,反駁檢察官以八卦訊息質疑會議有效性的邏輯;其次,針對容積獎勵之價值,辯方以111年9月之實際交易紀錄(15%容積約43億)推算20%容積價值約58億,藉此質疑檢方及相關人員(廖彥均、簡陽光)所提出的120億建價報告在時間點(110年)與金額上均不合理且嚴重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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