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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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依據,否則多給一平方公尺就是土利,語氣非常堅決。但是亞丸 2.0 它給予策略性產業企業總部 20% 的容積獎勵,沒有法律依據。在高雄市的實地考察上面,沒有這個要求、沒有這個規定,所以它所謂的法律依據在哪裡?甚至呢,它在本案作證完回去之後 11 天,就公告預告修正高雄市的實地考察,把實地考察第 24 條第一項修正為:都市計畫在擬定或變更時,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它直接規定預告修正可以在都市計畫裡面,按照實際發展需要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它的修正理由是:本法已經有授權都市計畫書規定容積獎勵的意涵。所以它在作證完非常堅決地作證要有法律依據,作證完回去之後,它偷偷改了這個規定,說可以按照實際發展需要給予容積獎勵。這樣子的做法,實際上打臉它自己,推翻了自己。 所以林欽榮、安南區副都心、南港鐵路地下化、南港策略工業區、高雄煉油廠跟亞丸 2.0 這些案例,都是用這種方式經過都委會審查透過,給予容積獎勵,並沒有所謂的法律授權。但是林欽榮是這樣子做,但是到本院來作證的時候,是說不可以。那甲官昨天有提到,說這些案例很多都有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者其他細部計畫的授權。所以甲官的言下之意是說,他們有授權,這個授權就在主要計畫裡面、在通盤檢討裡面,或其他細部計畫裡面。 那我們這邊要回應的就是說,過去在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並列的時候,早期是沒有分開的,並列的時候會寫到容積率。但是目前主要計畫都不會寫到容積率,因為這個太細了。第二個是,主要計畫如果有容積獎勵,假設所謂的法律授權是主要計畫,主要計畫如果寫到容積獎勵,那我請問你,主要計畫的容積獎勵的授權是什麼?你說細部計畫要有主要計畫的授權,那主要計畫定的這個容積獎勵,它的授權是什麼?沒有。那我再請問你,通盤檢討跟訊刑變更如何提到容積獎勵?那請問它的授權是什麼?也沒有。那個別其他的細部計畫可以互相授權嗎?我想不行。所以個別細部計畫不是互相授權的依據。 所以不管是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訊刑變更、細部計畫,這些不管是臺北市政府自己提的,或者是土地權利關係人自己提的,都是經過都委會審議,不會有差異。不會因為今天是政府提的,我就對它特別好;今天是私人提的,我就要特別嚴格。我想應該沒有這樣子的差別待遇。 那講完又說,剛才提的這個編號時的大安區的這個綠覆率,講完說綠覆率的法律授權在圖管條例第 83 條第一項。那 83 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說,如果這個地方在建築之前,曾經提供綠地作為公益設施等等,我可以在你將來建築的時候給予容積獎勵。你之前有做綠地,那你現在要蓋房子,我給你容積獎勵。它不是指你現在做綠地,我給你容積獎勵。所以講官把這一條混用成綠覆率的法律依據,是有錯誤的。 那講完又說,這些案例,剛剛講這些案例很多都是複雜的土地所有權,甚至有些是公有地,這個跟本案進華城只有一個地主、只有單一筆土地的狀況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們想問的就是說,難道公有地跟私有地應該不同,應該有差別待遇嗎?
原始逐字稿
依据否则多给一平方米就是土利语气非常坚决但是亚丸2.0它给予策略性产业企业总部20%的容积奖励没有法律依据在高雄市的实习记者上面没有这个要求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它所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甚至呢它在本案作证完回去之后11天就公告预告修正高雄市的实习记者把实习记者第24条第一项修正为都市计划在拟定或变更时得势实际发展需要于都市计划诉中定定容积奖励项目它直接规定预告修正可以在都市计划里面按照实际发展需要订定容积奖励项目它的修正理由是本法已经有授权都市计划书规定容积奖励的意涵所以它在作证完非常坚决的作证要有法律依据作证完回去之后它偷偷改了这个规定说可以按照实际发展需要给予容积奖励这样子的做法实际上打脸它自己停上了自己所以林欽榮龙有安南区副都心南港铁路地下化南港策略工业区高雄炼油厂跟亚丸2.0这些案例都是用这种方式经过都委会审查通过给予容积奖励并没有所谓的法律授权但是林欽榮龙是这样子做但是到本院来作证的时候是说不可以那甲官昨天有提到说这些案例很多都有主要计划通盘检讨或者其他细部计划的授权所以甲官的言下之意是说他们有授权这个授权就在主要计划里面在通盘检讨里面或其他细部计划里面那我们这边要回应的就是说过去在主要计划跟细部计划并列的时候早期是没有分开的并列的时候会写到容积率但是目前主要计划都不会写到容积率因为这个太细了第二个是主要计划如果有容积奖励假设所谓的法律授权是主要计划如果写到容积奖励那我请问你主要计划的容积奖励的授权是什么你说细部计划要有主要计划的授权那主要计划定的这个容积奖励它的授权是什么没有那我再请问你通盘检讨跟讯刑变更如何提到容积奖励那请问它的授权是什么也没有那个别其他的细部计划可以互相授权吗我想不行所以个别细部计划不是互相授权的依据所以不管是主要计划通盘检讨讯刑变更系部计划这些不管是台北市政府自己提的或者是土地权利关系的人自己提的都是经过都委会审议不会有差异不会因为今天是政府提的我就对它特别好今天是私人提的我就要特别严格我想应该没有这样子的差别待遇那讲完又说刚才提的这个编号时的大安区的这个律复律讲完说律复律的法律授权在图管条例第83条第一项那83条第一项的规定是说如果这个地方在建筑之前曾经提供律地作为公益设施等等我可以在你将来建筑的时候给予容器奖励你之前有做律地那你现在要盖房子我给你容器奖励它不是指你现在做律地我给你容器奖励所以讲官把这一条混用成律复律的法律依据是有错误的那讲完又说这些案例刚刚讲这些案例很多都是复杂的土地所有权甚至有些是公有地这个跟本案进华城只有一个地主只有单一笔土地的状况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们想问的就是说难道公有地跟私有地应该不同应该有差别待遇吗这原本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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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針對高雄市「亞灣 2.0」及其他開發案例(如林欽榮、南港等)之容積獎勵法律依據提出質疑。發言者主張相關容積獎勵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且批評相關機關在作證後迅速修正高雄市實地考察規定以補足法源,涉嫌前後矛盾。同時,針對綠覆率之法律依據(圖管條例第 83 條第一項)之適用性提出異議,並質疑公有地與私有地在容積獎勵審查上是否存在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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