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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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好,以下所以這 1500 萬,我們認為既然政治獻金是柯文哲所有,那檢察官也主張木可公司就是被告柯文哲的公司,這是檢察官一直的主張。那我們認為這在柯文哲所有跟控制的帳戶之間移動,其實它不符合「意思自治」所有的交易跟行為。好,接下來是邱富生的 100 萬。檢察官早上有說,這個訊息往來中,李文宗先生知道這個是要用剩餘款支付,所以我們應該負責。但是實際上的狀況是什麼?是柯文哲跟邱富生接洽。接洽的內容其實是要整合媒體,來達成促進柯文哲民眾黨未來選舉跟政治聲量有關的企劃書。那跟邱富生做實際接洽的人,並沒有李文宗跟李文娟。首先這是邱富生的筆錄,邱富生有說他要做什麼網路宣傳建議、整合粉絲數,這些都是跟柯 P 有關。下一個,邱富生也說因為網站會突然把一個推特帳號取消,會造成訂閱就沒了,這就是風險。下一個,另外他也提到說他們寫了一個企劃書,企劃內容就是要雙向互動,當然這個內容就是跟選舉有關啦。那這個我們就不採信。那有問他這個企劃案跟選舉有沒有關,他說不一定,不知道會不會有關,可以有關、可以無關。意思就是說這個企劃將來執行,他可以為柯文哲參加公職人選舉有關,也可以沒有。那所以這件事情是不是跟柯文哲參加公職人選舉有關,我們認為是可以用的。 那至於檢察官早上有講到投資什麼分 20% 這件事情,其實邱富生在開庭的時候他有做出說明。他說第一筆款項 100 萬,其實針對的是企劃書。那至於講的那個分 20%、投資等等,這個是說按照企劃書將來去執行,如果他有幫忙經營,他可以有這樣的獲利。那他有這樣幫忙經營,那他有參與提供勞務,那當然他得到獲利,這也是很符合規定的。所以我們不認為這個部分就代表 100 萬就是投資。那至於簽約過程中,到底跟他接觸的人除了柯文哲先生還有沒有別人呢?他說沒有,他都沒有跟李文宗先生聯絡過。 以下這個是柯文哲先生跟李文娟的訊息,就是關於討論這件事,早上講的關係其實也提示過了,那我們就很快地看過。那從這一頁看,很明顯地看出,柯文哲先生問了一個問題說:「欸,這個東西要用剩餘款,那可以嗎?」那李先生的回答是說:「如果是交易的話,可以用剩餘款,可以用木可,可以用智雅;如果是投資就不行。」所以李文宗先生很明確地答覆說,如果是投資就不行。往下,這些訊息往來其實都是關於付款的往來,然後去調查這家公司如何。但是實際上,李文宗先生跟李文娟小姐他們知道邱富生跟柯文哲實際上的合意內容嗎?其實他們是不知道的。好,但是他們已經盡他們當幕僚的義務,已經告訴柯文哲先生說:「喔,如果這個要當投資就不能用剩餘款」,他們已經說了。那至於細節的部分,因為他們沒有參與,那他們怎麼能夠去把關說這個不行、那個不行?所以以上是我們認為李文宗先生跟這個 100 萬的部分,其實是沒有關聯的。好,要先休息嗎?下面是一個比較大的。
原始逐字稿
好以下所以这1500万我们认为既然好我们认为政治现金是柯文哲所有的那检阳官也主张木可公司就是被告柯文哲的公司这是检阳官一直的主张那我们认为这在柯文哲所有跟控制的账户之间移动其实它不符合意思有为所有的翻译跟行为好好接下来是不好意思我看一下我们应该可以多一个好接下来是那个邱富生的100万好好邱富生的100万检阳官早上有说这个讯息往来中李文宗先生知道这个是要用剩余款付好所以我们应该负责好好好但是实际上的状况是什么是柯文哲跟邱富生接洽好好接洽的内容其实是要要整合媒体来达成促进柯文哲民众党未来选举跟政治声量有关的企划书好那跟邱富生做实际接下的人并没有李文宗跟李文娟好好首先这是邱富生的笔录邱富生有说他要做什么网路宣传建议啊整合粉丝数啊这些都是跟柯P有关下一个好那邱富生也说因为网站会突然把一个推特会被取消啊会造成订阅就没有啦这就是风险好下一个然后另外他也提到说他们写了一个企划书企划内容就是要双向互动当然这个内容就是跟选举有关啦那这个我们就不信念好那有问他这个企划案跟选举有没有关他说不一定不知道会不会有关可以无关意思就是说这个企划将来执行他可以是为柯文哲参加公职人选举有关也可以没有那所以这件事情是不是跟柯文哲参加公职人选举有关我们认为是可以用的好好那至于检察官早上有讲到投资什么分20%这件事情其实邱富生在开庭的时候他有做出说明他说第一笔款像100万其实针对的是企划书那至于讲的那个分20%啊投资等等这个是说按照企划书将来去执行如果他有帮忙经营他可以有这样的获利那他有这样帮忙经营那他有参与提供劳务那当然他得到获利这也是很符合规定的所以我们不认为这个部分就代表100万就是投资那至于签约过程中到底跟他接触的人除了柯文哲先生还有没有别人呢他说没有他都没有跟李文宗先生联络过好好好那以下这个是柯文哲先生跟李文娟的讯息啊就是关于讨论这件事早上讲的关系其实也提示过了那我们就很快的看过好好那从这一页看很明显的看出呃柯文哲先生问了一个问题说诶这个东西要用剩余款那可以吗好那李先生的回答是说如果是交易的话可以用剩余款可以用木壳可以用制衙如果是投资就不行所以李文宗先生很明确的答复说如果是投资就不行好好好往下好那这些讯息往来其实都是关于付款的往来然后去调查这家公司如何好好但是实际上李文宗先生跟李文娟小姐他们知道邱富生跟柯文哲实际上他们的合议内容吗其实他们是不知道的好但是他们已经进他们当幕僚的义务已经告诉柯文哲先生说哦如果这个要当投资就不能用剩余款他们已经说了好那至于细节的部分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啊那他们怎么能够去把关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所以以上是我们认为呃李文宗先生跟这个一百万的部分其实是没有关联的好要先休息吗下面是一个比较大的好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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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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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書",
"柯文哲與李文娟之通訊訊息",
"邱富生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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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剩餘款",
"幕僚義務",
"意思自治",
"投資",
"政治獻金",
"木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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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_issues": [
"共犯參與程度(李文宗、李文娟是否知悉合意內容及具備主觀故意)",
"款項來源之合法性(是否可用於政治獻金剩餘款)",
"款項性質認定(投資 vs. 勞務對價/交易)",
"資金流向之法律意義(帳戶間移動是否構成特定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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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性質認定(投資 vs. 勞務對價/交易)",
"款項來源之合法性(是否可用於政治獻金剩餘款)",
"共犯參與程度(李文宗、李文娟是否知悉合意內容及具備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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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娟",
"李文宗",
"柯文哲",
"檢察官",
"辯護律師",
"邱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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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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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 1500 萬及 100 萬款項之性質進行辯護。針對 1500 萬部分,主張其為柯文哲控制帳戶間之移動,不符合意思自治之交易;針對邱富生之 100 萬款項,辯方主張該款項係針對政治宣傳企劃書之支付,而非投資,且強調李文宗與李文娟僅負責付款流程之行政告知(告知投資不可使用剩餘款),並不知曉柯文哲與邱富生之實際合意內容,故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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