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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字

就是他們把錢掏出來,然後要去贊助的物件。贊助以後,檢察官跳出來說:「慢著,這時候已經屬於國家了。」這個是民法第七六一條,它有四種叫做讓與動產所有權的方法,交付是最簡單的,然後另外還有三種我就不多說了。那麼,但是我們看了這四種,我們看不出來任何一種是當事人想要把錢捐贈給參選人,然後交付的瞬間就變成國家的,這個完全是看不出來的。所以我也不知道,我相信這個是所以很少有這方面的討論。那直到這一次的檢方提出來這個高見,那我們也是期待,就是還有什麼樣的想法我們都可以再溝通,另外還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情況。

如果我們講的是實體物,或者是說權利的捐贈,那是很簡單。那時候我說,這時候我們檢方主張說國家取得了所有權,那麼如果是免除債務呢?請記住,政治獻金有好幾種情況,其中一種就是包括免除債務,因為你參選人或政黨因此而獲得財產上的利益,那麼可以也算是政治獻金。那請問,免除債務的時候,國家有沒有取得所有權?那取得什麼的所有權?有權利嗎?我們看不出來。所以至少我們如果強要把它解釋成國家,我是覺得檢方很努力,但是努力是一回事,但是你們是想要使命必達。但是我會擔心,就是如果我們都是受同樣的法學訓練,但是我們在這邊的見解那麼的深,那麼也許檢察官還是會有一些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之注意的義務。

好,然後我們舉一些判決,這也是今天早上這個熱騰騰的檢方在論告的時候提出的兩個判決之一,唐律師已經說過了,我這邊補充一下。檢方舉了兩個判決,在強調說這兩個判決都是在說政治獻金不是屬於個人的。那麼我這邊要補充一下,就像唐律師所說的,這兩個判決是屬於同一個案子的一審跟二審。一審的確是這樣說,說不是個人的,但是二審就收斂了。然後臺灣高等法院這個判決,它是寫什麼呢?請注意看,它是寫說它是一個「限制用途的專款」,沒問題。然後請看最後一句:「有別於參選人得自由處分之個人財產」。這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它是有別於參選人的個人財產。如果是這麼寫的話,那就表示說它不是個人財產,但是它寫的是「有別於參選人得自由處分之個人財產」。這就是比照剛才我所列的一些不得強制執行的那個,也不是它就是說也不是可以任意被處分的財產。所以在類似的情況下,我相信這個法院寫得非常清楚,就是它是個人財產,那只是說它不是可以自由處分,它是受限制的。

如果高院的見解跟地院一樣的話,它只要一句話就夠了,它就說「不是個人的」,當然就會面臨到下面嚴格的考驗,就像地院一樣,「不是個人的」是誰的?那麼高院還好,它沒有寫出是國家的,當然它也可以自己創見解,但是還好我們沒有看到。然後我們再看內政部,內政部它不是說「得自由處分的財產」,它叫做什麼呢?「你參選人的個人責任財產」。那我相信我們的法學背景都差不多,個人責任財產的話,我相信在座都聽得懂。責任財產是簡單地說,就是說如果你有負債,然後你的某些財產可以被拿來聲請執行,就像我剛剛所說的,然後這一部分就叫責任財產。也就是說,政治獻金是說它不是個人的責任財產,但它絕對沒有否認說它不是個人的財產,我們相信檢方也看得非常清楚。

好,我們再看。好,接下來呢?那麼也就是說,剛才這兩種情況,就算是就是不管是 KP Show 或是小悟,那麼假設那法院認為是政治獻金的話呢?那麼按照我們剛剛的說法,因為政治獻金既然是你參選人所有,就本來來說是柯文哲所有,那不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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