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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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是你參選人所有,就本案來說是柯文哲所有,那不是他人之物。那麼就算有目的意在使用的話,那麼我的結論就是這樣,頂多就是行政法,跟侵佔無關。但是我們就不用再討論太細了,因為剛才李律師講得非常清楚。 那麼檢察官也先打好預防針了,在上午說,他說辯護人可能會主張說這些都有行政法,然後就幹嘛還要刑罰呢?他說不不,他說因為寫得很長我來不及記,他說行政法僅限於誤報或漏報的情況,或是偶而為之的。那我真的很想請教檢方,您的依據在哪裡?立法理由嗎?還是某些實務見解?還是學者見解?都歡迎提出來,因為我不知道有哪些行政法是僅限於誤報、漏報或是偶一為之。然後呢,您說如果不是誤報、漏報,然後呢而且是多次的話,就應該依刑罰,那請問依據在哪裡?我們看不出來。 好,那麼所以我們再看,再往下的話,所以再看一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就是第一項,就是公益侵佔罪。那麼它的前提是要犯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那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寫得很清楚,就是什麼呢?重點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那目前呢,就這個部分來說,我們看不出來柯文哲有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也看不出來這樣會成立侵佔。 好,附帶一提,檢方尚有所屬的各種情況,全部都有相對應的行政法可以處理。我們並不是隻有刑法來治天下,我相信檢方也是以也是胸懷我們的社會吧。所以呢,可能就會覺得說不行,這個如果沒有刑法還得了?那但是請記住,這是立法者的選擇。我們不知道他的正當與否,但是立法者的選擇是,當出現了政治獻金法所列的那些狀況的時候呢,那麼他的選擇是用行政法。他寫得非常清楚,不能我們在論述的時候,我們不宜說如果不能這樣子的話,那就不就是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了,我完全看不出來這個效果。 那麼我們同樣的說法也可以變成說,如果闖紅燈不關起來的話,那實在就完蛋了,我們就變成一個交通大亂的社會。我相信並不是隻能以刑法來治天下,也不是刑法萬能。我相信刑法萬能的結果就會造成刑法肥大。好,我們再往下的話。 好,再來這邊的話,一千五百萬的話我就不講了,因為唐律師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那剩餘款的部分的話,這邊也應該就已經講得太清楚了,我都不知道要說什麼了。那麼這邊要強調的就是,就是關於被告李文娟,他有一部分是跟所謂的蔡豐公司這邊有關係的,我這邊要再多說一下。 第一個呢,呃,編戶人這邊認為說,第一個我們可能所看到的孫丁君的說法是這樣子,他想要去支援柯文哲選總統,但是他不想要直接捐款,希望用贊助服務的方式來進行,這個沒有問題,這是孫丁君的說法。而李文娟的認知是什麼呢?第一個我們一定要知道,李文娟沒有遇見過孫丁君,這點一定要先確認。然後呢,當然呢,各位有看、有機會看一下起訴書,這邊寫得非常的神奇。因為呢,我所看到的就是,我也不知道那個,我也沒有看到任何的證據證明說這個柯文哲對這件事情知情,或是李文娟對這件事情知情。可能是我看卷看得不夠仔細,那麼但是呢,都被寫進去了,都寫進去了,也就算了。 我們現在回到李文娟。那李文娟這邊的話呢,他只是被告知說蔡豐公司要匯入一筆款項,要開立發票,那開立的名目就寫設計顧問費,OK,就是這樣子。那麼他並不知道,也沒有任何證據知道說吳敏軒有把這個話、有把孫丁君的話忠實地傳給李文娟。我們看不出來,如果有任何的證據證明李文娟跟孫丁君曾經聯絡過的話。因為檢方第一時間就已經把李文娟的手機扣走了,我相信呢,那個經過那麼長時間應該早就發現,對不起,聯絡人有孫丁君。按照吳敏軒的說法,他們聯絡方法是用手機,所以不管是通聯或是不管是什麼,我們都看不出來。
原始逐字稿
是你参选人所有就本案来说是柯文哲所有那不是他人之物那么就算有目的意在使用的话那么我的结论就是这样顶多就是行政法跟侵占无关但是我们就不用再讨论太细了因为刚才李律师讲得非常清楚那么检察官也先打好预防针了在上午说他说辩护人可能会主张说这些都有行政法然后就干嘛还要刑罚呢他说不不他说他因为写的很长我来不及记他说行政法仅限于误报或漏报的情况或是偶而为之的那我真的很想请教检方您的依据在哪里立法理由吗还是某些实物见解还是学者见解都欢迎提出来因为我不知道有哪些行政法是仅限于误报漏报或是偶一为之然后呢您说如果不是误报漏报然后呢而且是多次的话就应该依刑罚那请问依据在哪里我们看不出来好那么所以我们再看再往下的话所以再看一次刑法336条就是第一项就是公益侵占罪那么它的前提是要犯335条第一项之罪那335条第一项之罪写得很清楚就是什么呢重点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那目前呢就这个部分来说我们看不出来柯文哲友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也看不出来这样会成立侵占好附带一提检方尚无所局的各种情况全部都有相对应的行政法可以处理我们并不是只有刑法来治天下我相信检方也是以也是胸怀我们的社会吧所以呢可能就会觉得说不行这个如果没有刑法还得了那但是请记住这是立法者的选择我们不知道他的正当与否但是立法者的选择是当出现了政治现金法所列的那些状况的时候呢那么他的选择是用行政法他写得非常的清楚不能我们在我相信在论述的时候我们不宜说如果不能这样子的话那就不就是怎么样了我完全看不出来这个效果那么我们同样的说法也可以变成说如果闯红灯不关起来的话那实在就完蛋了我们就变成一个交通大乱的社会我相信并不是只能以刑法来治天下也不是刑法万能我相信刑法万能的结果就会造成刑法肥大好我们再往下的话好再来这边的话1500万的话我就不讲了因为唐律师已经讲得非常清楚那剩余款的部分的话这边也应该就已经讲得太清楚了我都不知道要说什么了那么这边要强调的就是关于被告李文娟他有一部分是跟所谓的采封公司这边有关系的我这边要再多说一下第一个呢呃编户人这边认为说第一个我们可能所看到的孙丁君的说法是这样子他想要去支持柯文哲选总统但是他不想要直接捐款希望用赞助服务的方式来进行这个没有问题这是孙丁君的说法而李文娟的认知是什么呢第一个我们一定要知道李文娟没有遇见过孙丁君这点一定要先确认然后呢当然呢各位有看有机会看一下起诉书这边写得非常的神奇因为呢我所看到的就是我也不知道那个我也没有看到任何的证据证明说这个柯文哲对这件事情知情或是李文宗对这件事情知情可能是我看卷看得不够仔细那么但是呢都被写进去了都写进去了也就算了我们现在回到李文娟那李文娟这边的话呢他只是被告知说采封公司要汇入一笔款项要开立发票那开立的名目就写设计顾问费OK就是这样子那么他并不知道也没有任何证据知道说吴敏轩有把这个话有把孙丁君的话忠实的传给李文娟我们看不出来如果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李文娟跟孙丁君曾经联络过的话因为检方第一时间就已经把李文娟的手机扣走了我相信呢那个经过那么长时间应该早就发现对不起联络人有孙丁君按照吴敏轩的说法他们联络方法是用电话所以不管是通联或是不管是 Jos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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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6條",
"政治獻金法",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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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意圖",
"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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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顧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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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之侵佔罪(重點在於是否持有他人之物)",
"行政法與刑法的適用界限(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之區分)",
"被告李文娟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對款項來源之知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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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
"檢察官 (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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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律師針對柯文哲及李文娟之指控進行辯論。律師主張本案涉及之款項屬柯文哲所有,不構成侵佔罪(刑法第335、336條),且認為相關爭議應適用行政法而非刑法。針對被告李文娟部分,律師強調其僅依指示開立設計顧問費發票,與孫丁君並無直接聯繫,且無證據證明其或柯文哲對相關款項之真實目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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