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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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這個意思是什麼?就是我朱亞虎已經很盡力了,但是因為沈慶京真的很小氣,所以也只能這樣。又傳訊給李文宗、蔡碧茹、張哲陽,而且把所有的捐款名單都傳給他們三個。請問有誰行賄的時候,會傳送所謂的行賄名單給被行賄的人?他傳訊給他們三個是什麼?希望他們三個之中有一個人會去告訴柯文哲。這是所謂的「亂槍打鳥」,我傳給三個,他們一定有一個人會大嘴巴回去講,這樣柯文哲就知道了。這樣也可以證明說柯文哲並不知道。如果當時在 2 月 20 號或者之後哪一天,他們有討論到這件事情,朱亞虎跟柯文哲或者神器精三個人說好了要捐這筆錢,我捐了就捐了,我需要再透過另外三個人去告訴柯文哲嗎?這代表說柯文哲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那我只是在告訴這三個人說:「我有捐,我對你們民眾黨是友善的。」所以這部分也可以看得出來,並沒有所謂的 210 萬捐款行賄的辦案聯絡存在。 當然,朱亞虎還有傳訊給一位女性員工,有講到說柯不會伸手要,所以這也代表說他是自己主動要支援民眾黨,並沒有說柯文哲跟他要這筆錢他才捐。那至於這個陳俊源,就是董事長室的法務經理部分,他有講說他會承認行賄,也是因為林俊元告訴他說這樣子的行為就涉及行賄,所以他就認罪。而且在連續傳喚 5 次之後,最終終於認罪。但是在過程中,他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要捐 210 萬,他也不知道其他人有匯款,他也不認為說捐 210 萬有影響到什麼陳情的結果。他如果知道行賄,他也不會這麼去做。 那檢察官有說,因為陳俊源是法律人,所以他的認罪一定就是真的。我們想說的是,如果法律人都願意對不是罪的罪認罪,這個才是可悲,而不是說這樣才是真的。所以其他集團成員都沒有人認為說本案是行賄,他也不會。而且過程中審訊過幾位員工:「你們是不是支援民眾黨?」這個詢問過程也可以看得出來,他希望支援民眾黨才做捐款,這個過程也可以看得出來。 另外我們在講說,本案在偵查過程中,關於這個 210 萬跟 560 的基準容積,或者 20% 獎勵容積之間的關係,我們從整個偵查的歷程可以看得出來。210 萬的捐款是在 109 年 3 月 24 日。一開始檢察官以為這 210 萬就是為了透過 560 的後盾,所以一開始在兜 560,一直在反覆的質問:「所以這就是在兜 560 的後盾,是不是就是為了 560 所做的捐款?」後來在檢察官偵訊過程中,發現這 560 距離 210 萬的捐款已經有 2 年 4 個月了,發現兜不起來,所以只能往下兜,就往下兜所謂的方案室,或者所謂的宋言義。所以這個偵查過程是不斷的在拼湊可以拼湊的證據跟連結,而不是說有一個辦案的方向,這個過程我們可以看得出來。 再者,檢察官宣稱說這個 210 萬就是獎勵容積 20% 的對價,這個是行賄,具有對價性。那檢察官認為說獎勵容積 20% 是價值 121 億,當然這個計算方式我們都很疑慮了,而且也沒有考慮到任何成本問題。檢察官認為說這個是 121 億的對價,但是我們去換算,210 萬大概是佔 121 億的 1.7 萬分之一,等於是 0.017%。那我們也曾經嘗試把這個 0.017% 畫成一個圓餅圖,畫不出來,中間那條線沒有辦法顯示。所以這麼小到一個不能理解的、將近奈米的數字,我們要如何去認為說這是一個有對價性的捐款?我想這個也……
原始逐字稿
這個意思是什麼就是我朱亞虎已經很盡力了但是因為沈慶京真的很小氣所以也只能這樣又傳訊給李文宗、蔡碧魯、張哲陽而且把所有的捐款名單都傳給他們三個請問有誰行賄的時候會傳送所謂的行賄名單給被行賄的人他傳訊給他們三個是什麼希望他們三個之中有一個人會去告訴柯文哲這是所謂的亂槍打鳥我傳給三個他們一定有一個人會大嘴巴回去講這樣柯文哲就知道了這樣也可以證明說柯文哲並不知道如果當時在2月20號或者之後哪一天他們有討論到這件事情朱亞虎跟柯文哲或者神器精三個人說好了要捐這筆錢我捐了就捐了我需要再透過另外三個人去告訴柯文哲嗎這代表說柯文哲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那我只是在告訴這三個人說我有捐 我對你們民眾黨是友善的所以這部分也可以看得出來說並沒有所謂的210萬捐款行賄的辦譯聯絡存在當然朱亞虎還有傳訊給一位女性員工有講到說柯不會伸手要所以這也代表說他是自己主動要支持民眾黨並沒有說柯文哲跟他要這筆錢所以他才捐那至於這個陳俊源就是董事長室的法務經理部分他有講說他會承認行賄也是因為林俊元告訴他說這樣子的行為就涉及行賄所以他就認罪而且在連續傳換5次之後最終終於認罪但是在過程中他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要捐210萬他也不知道其他人有匯款他也不認為說捐210萬有影響到什麼陳情的結果他如果知道行賄他也不會這麼去做那檢察官有說因為陳俊源是法律人所以他的認罪一定就是真的我們想說的是如果法律人都願意對不是罪的罪認罪這個才是可悲而不是說這樣才是真的所以其他集團成員都沒有人認為說本案是行賄他也不會而且過程中審訊過幾位員工你們是不是支持民眾黨這個詢問過程也可以看得出來說他希望支持民眾黨才做捐款這個過程也可以看得出來另外我們在講說本案在偵查過程中關於這個210萬跟560的基準容積或者20%獎勵容積之間的關係我們從整個偵查的歷程我們可以看得出來210萬的捐款是在109年3月24日一開始假官以為這210萬就是為了通過560的後卸所以一開始在兜560一開始在兜560就一直在反覆的質問所以這就是在兜560的後卸是不是就是為了560所做的捐款後來在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發現這560距離210萬的捐款已經有2年4個月了發現兜不起來所以只能往下兜就往下兜所謂的方案室或者所謂的宋言義所以這個偵查過程是不斷的在拼湊可以拼湊的證據跟連結而不是說有一個辦案的方向這個過程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再者 假官宣稱說這個210萬就是獎勵容積20%的對價這個是行賄具有對價性那假官認為說獎勵容積20%是價值121億當然這個計算方式我們都很疑慮了而且也沒有考慮到任何成本問題假官認為說這個是121億的對價但是我們去換算210萬大概是佔121億的1.7萬等於是0.017那我們也曾經嘗試把這個0.017畫成一個圓柄圖畫不出來中間那條線沒有辦法顯示所以這麼小到一個不能理解的將近奈米的數字我們要如何去認為說這個是一個有對價性的捐款我想這個也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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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筆錄(陳俊源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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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紀錄(傳訊給李文宗、蔡碧茹、張哲陽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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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萬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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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過程之邏輯一致性(指控對象之變更)",
"捐款行為是否構成行賄之對價",
"行賄之主觀意圖(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認罪陳述之可信度(法律人認罪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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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 210 萬捐款是否構成行賄提出抗辯。主張朱亞虎將捐款名單傳給第三方是為了讓柯文哲得知其友善,而非行賄之約定;質疑陳俊源作為法律人認罪之真實性;並指出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因時間線無法對接而多次變更指控方向。最後,辯方透過計算 210 萬與 121 億(獎勵容積價值)的比例(約 0.017%),主張該金額過低,不具備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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