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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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重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式,重點在於嚴格證明法則,重點在於每一個案件都要採取嚴格的證據保全程式。證據的認定,我們不應該用信任來維持,尤其涉及到像本案的貪汙重罪,或是像毒品的重罪。檢視硬碟的本質,事實上就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搜尋。在搜尋過程當中,被告不在場,要怎麼確認這個證據沒有經過變造呢?檢察官會說,本案的存取開啟時間,完美地停留在當時的狀態。但是,這不正是數位證據裡面最特殊的地方嗎?數位證據不正是因為它難以確認製作權能、難以確認有無篡改、容易更改、可以不留明顯痕跡的特性嗎?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司法聯結的關係啊。 檢察官在 8 月 30 號的時候,依照檢察官的說法,他們就已經發現了這個工作表了。他們檢視了這個工作表,在起訴之前,他們多次開啟了很多檔案吧?不然他怎麼檢視裡面每一個檔案裡面可能有什麼東西?所以理論上,這個檔案裡面,或是很多檔案裡面的這個檔案裡面的上次存取時間,應該會變動才對,應該會變動到開啟那個時間。即便裡面有存檔,但是在本案裡面,我們檢視的結果是什麼?這個時間完美地停留在 2023 年 2 月 23 號的這個時間,宛如從來沒有人檢視過一樣。這些事情都讓我們無法完全信賴這個工作表就是扣案當時的狀態。重點還是回到最一開始的事情,統一性的這件事情,我們要去建構在扣押之後就開始了,而不是在扣押被檢視一段時間之後,或儲存一段時間之後,我們才開始去保全他的這個證據的完整性。所以辯方認為,A137 的行動硬碟在本案裡面,檢察官是沒有辦法證明釦案當時的同一性,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這是第一個部分。 那接下來我想換個頭影片,OK 好。那第二個部分,我想談的事情是補充到剛剛曾律師所提到的幾個部分。其實本案裡面這攝影過程當中,它是一場對都市計畫的探索之路。對我來講是這樣,我是從這個案子裡面,我才開始真的去瞭解到都市計畫的問題。我相信合議庭或是檢察官,應該也是從這案子裡面去更深度的理解。被告當然也是,被告自己他也是什麼?他也是因為身陷此案,在羈押過程當中,他才開始慢慢地更去瞭解到什麼叫都市計畫。但是本案其實是個刑事案件,我們還是要聚焦在刑事法的構成要件裡面。圖利罪,它需要明知違背法令,所以明知違背什麼法令,這件事情是本案最關鍵的事情。 那檢察官認為本案到底違背了什麼法令呢?檢察官在起訴書的時候說,容積獎勵的給予需要有法令的依據,但是本案沒有法令的依據。在起訴的時候,起訴書就條列了三種的這個相關的容積獎勵,並且說本案不符合都更,就只用都更的這個相關的辦法。那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呢?它只是一個擬定的程式依據,不是取得容積獎勵。也因此我們很困惑,就是說到底這樣子會是圖利罪的違背法令嗎?我們非常困惑。所以我們在第一次準備程式的時候,辯護律師就有跟檢察官確認,到底本案的違背法令到底是什麼?當時的公訴檢察官很明確地跟我們說,本案的違背法令是違反準用都市更新條例,還有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到目前為止,到準備程式的時候,公訴檢察官跟辯護律師的意見其實是一致的,就是違法準用都更這樣的情況。 但是我們發現到,隨著辯護人提出更多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的例子時候,我們發現公訴檢察官事實上是有幫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增加了一些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比如說公訴檢察官會說,都市計畫法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積獎勵,但是
原始逐字稿
重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序重點在於嚴格證明法則重點在於每一個案件都要採取嚴格的證據保全程序證據的認定我們不應該用信任來維持尤其涉及到像本案的貪污的重罪的時候或是像毒品的重罪的時候檢視硬碟的本質事實上就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搜索在搜索過程當中被告不在場確認怎麼樣可以確認這個證據沒有經過變造呢假官會說本案的存取開啟的時間完美的停留在當時的狀態但是這不正是數位證據裡面最特殊的地方嗎數位證據不正是因為它難以確認製作權能難以確認有無篡改容易更改可以不留明顯痕跡的特性嗎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司法聯謀念的關係啊假官在8月30號的時候依照假官的說法他們就已經發現了這個工作部了他們檢視了這個工作部了在見識之前他們多次的開啟了很多檔案吧不然他怎麼檢視裡面每一個檔案裡面可能有什麼東西所以理論上這個檔案裡面或是很多檔案裡面的這個檔案裡面的上次的存取的時間應該會變動才對應該會變動到打開那個時間即便裡面有存檔但是在本案裡面我們檢視的結果是什麼這個時間完美的停留在2023年的2月23號的這個時間宛如從來沒有人檢視過一樣這些事情都讓我們無法完全信賴這個工作表就是扣完當時的狀態重點還是回到最一開始的事情統一性的這件事情我們要去建構在扣押之後就開始了而不是在扣押被檢視一段時間之後或保存一段時間之後我們才開始去保全他的這個證據的一個證據的完整所以戀愛我認為A137的行動硬碟在本案裡面檢案官是沒有辦法證明扣案當時的統一性的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這是第一個部分那接下來我想換個頭影片OK好那第二個部分我想談的事情是補充到剛剛曾律師所提到的幾個部分其實本案裡面這攝影過程當中它是一場對都市計畫的探索之路對我來講是這樣我是從這個案子裡面我才開始真的去了解到都市計畫的問題我相信合議庭或是警察官應該也是從這案子裡面去更深度的理解被告當然也是被告自己他也是什麼他也是因為身陷此案他在積壓過程當中他才開始慢慢的更去了解到什麼叫都市計畫的但是本案其實是個刑事案件我們還是要聚焦在刑事法的構成要件裡面土力罪它需要明知違背法令所以明知違背什麼法令這件事情是本案最關鍵的事情那警察官認為本案到底違背了什麼法令呢警察官在申收書的時候說容積獎勵的給予何給需要有法令的依據但是本案沒有法令的依據在起訴的時候說起訴就條列了三種的這個相關的容積獎勵並且說本案不符合都更就只用都更的這個相關的辦法那都市計畫法24條呢它只是一個擬定的程序依據不是取得容積的獎勵也因此我們很困惑就是說到底這樣子會是土力罪的違背法令嗎我們非常困惑所以我們在第一次準備程序的時候政律師就有跟甲官確認到底本案的違背法令到底是什麼當時的公務假官很明確的跟我們說本案的違背法令是違反准用都市更英條例還有都市更新農獎辦法到目前為止到準備程序的時候公務假官跟政大檢察官的意見其實是一致的就是違法准用都更這樣的情況但是我們發現到隨著辯護人提出更多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的例子的時候我們發現公務假官事實上是有幫都市集合法第24條增加了一些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比如說公務假官會說都市計畫法系部計畫可以給容易獎勵但是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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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4條與《都市更新條例》之適用與容積獎勵之合法性",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是否明知違背法令)",
"數位證據的同一性與證據能力(證據保全程序、司法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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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律師針對本案提出兩大爭點:首先是證據能力問題,質疑扣押之行動硬碟(A137)缺乏適當的證據保全程序(如司法聯結),且存取時間異常,無法證明其同一性,應不具證據能力;其次是關於圖利罪的構成要件,針對檢方指稱之「違背法令」部分,辯方質疑檢方對《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解釋過於狹義,且在準備程序中對違法之具體定義存在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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