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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1534 字

其實本案的關鍵應該是在 560 到 672 這個部分,就是 20% 的這個部分。剩下 30% 是一個容積移轉,跟本案是沒有關係的。但是我們發現,檢察官在申請搜尋票的時候,卻跟法院說本案的犯罪所得是 560 到 840,這是搜尋票裡面的一個內容。他說經過修訂之後,經過護航施壓,最終獲得了總容積到達 840。

下一個問題是都市計畫授權訂定容積率。這問題其實在張錦森裡面就說得很清楚了,他說都市計畫裡面是法律授權訂定容積率的,不會有圖利的問題。訂得好不好是合理性的問題,這是一個職責所在。因為都市計畫本身就是一個法律授權,經過都市計畫程式制定容積率,那這屬於裁量的範圍,並不是違法,更不可能有明知違背法令的情況。

那我們接下來可以看一下監察院的意見是不是正確。監察院在本案裡面是一個關鍵之處。監察院說都委會的審議範圍不能超過基礎容積率 50%,昨天鄭律師已經提到了,這是一個完全的錯誤。的確啦,商山容積率是 50%?對不起,對,560。商山容積率是基礎容積率是 560。但是呢,張女生的證詞已經說得很清楚,他說商山跟商山特是不一樣的。那他也提到,他曾跟監察院朋友做過確認,他也認為監察院的朋友跟他講說,他們當時去糾正的一個基礎是什麼?是以商山 560 的這樣的情況去做一個糾正調查的一個基礎。但事實上呢,商山特是沒有規範容積率的,本案並不會有監察院所說的違反的問題。監察院是把商山特等同商山,把理事當作張山,在這個錯誤基礎上面呢,做調查跟糾正。

這個部分在邵琇珮的證述裡面,他也提到這件事情。即便是商山基礎容積率是 560,都委會也可以透過細部計畫來給予容積獎勵。我想在審判當中,合議庭應該問過這個問題,也對這邊有所質疑。那審判長在庭前訊問楊智勝的時候,就問到這個問題了,問到說監察院的糾正函裡面提到這個部分,問他意見是怎麼樣。楊智勝應該有釐清這審判長的疑惑,他說他們的理解是認為這個條文裡面的容積率規定是基礎容積率,沒有包含獎勵容積率。因為如果這樣子的話,如果說依照監察院的一個見解,不能超過這個基礎容積率的話,那會影響到每一個都市計畫的案件。如果這案件成立的話,其他細部計畫如何給予容積獎勵,全部都會違反這個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說,在這案子裡面,監察院事實上是以外行來糾正內行的情況。楊智勝也說了,他說過去我們大家都不會拿細部計畫審議原則這個第八條的部分來作為認為會有違反的情況,他們是到這個案件裡面才發現到監察院有這樣子的見解。

那事實上這個部分也是什麼?也是檢察官在 113 年的 6 月 6 號,他在訊問王道會的時候,不斷質疑他的一個論點。檢察官說:「我不能理解為什麼細部計畫可以違背圖管條例,我覺得我法律上無法理解。因為都市計畫的設計這邊都是它的規範,它不要讓都委會的權力這麼大。就是我要規範你,如果我允許你可以突破我這個規定的話,那我不是創設一個皇帝嗎?我不是復闢嗎?對不對?太奇怪了。所以我想要問你,你也是讀法律的,我們從法律上來解釋,可以這樣子嗎?可以做這樣子的解釋嗎?」

這個時候 113 年 6 月 6 號,檢察官他還不知道細部計畫可以給予容積獎勵,所以才有這個疑惑。事實上到 113 年的 8 月 6 號的時候,當檢察官訊問到楊智勝的時候,檢察官應該已經知道了細部計畫是可以給予容積獎勵的,這個不在圖管條例的範圍之內。在 113 年 8 月 6 號的時候,楊智勝的證訊筆錄裡面就提到了三條路可以給予容積獎勵的一個範圍。三條路包括什麼?包括都發獎勵、包括圖管、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那檢察官也在這裡面說:「我認為可以,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是可以的,我認為是可以的。」

那監察院函文又說都委會沒有被授權可以審議透過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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