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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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成熟的都市計畫的一個規定,所以他把很多過去發生過的個案參考之後,引用進來成為都市更新獎勵的專案。並不是說這些獎勵專案只有都更可以使用,其他非都更都不可以參考、不可以去引用、不可以去作為一個依據。事實上,都更條例的獎勵專案,事實上它也不是自己來的,它也不是原生的。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這些東西也是來自於其他地方的,來自哪裡?來自於《維老條例》。如果我們去看 108 年 5 月 15 號的修正,為什麼要加進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因為在立法理由裡面說,我們考量到這些對於都市環境具有什麼貢獻,所以我們參考《維老條例》,把它加進來。這個不是都更裡面原生的,也不是隻有都更可以使用。都更也不是自己本來就有的,它是去參考其他的條例,它是借別的東西來用的。只要好的東西,為什麼不能在很多地方去作為都更獎勵的依據呢?為什麼一定要說參考都更就是一個託法行為呢? 而事實上,本案根本就不是都更獎勵專案,都不是完全一樣的。而且義務是遍地的,這些都是對都市發展裡面有幫助的,不應該只有限於都市更新可以去用的。事實上,他也是參考《維老條例》。所以王錦茂就講過這件事情了。王錦茂在 113 年 9 月 13 號的時候,他在講官面前就說了,他說綠建築、智慧建築跟耐震建築,確實可以促進都市發展,不是都市更新,但是可以參考。我認為法律的一句,就是《臺北市實施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的第 25 條。楊智在偵查中沒有被記到筆錄裡面的證詞裡面也提到什麼?他說:「讓我跟簡座報告,剛剛所提到這些綠建築、那個智慧建築等等,這些到底是不是專屬都更?我覺得大家還是有疑慮的。」他說因為《維老》也有,當然《維老》也有,因為這就參考《維老》出來的。 少舊配在偵查中沒有記到筆錄裡面能說什麼?他說他跟蔣官說:「但是都更條例裡面的實施獎勵,是不是在軟崗輪胎裡面也有?就別的地方也有參考這個實施獎勵的這個情況也有好。」那蔣官知道這件事情,蔣官偵查中就知道了。但是蔣官不認同,蔣官甚至有點諷刺了。少舊配跟張立立,他說:「你們這樣做,攀比,我覺得你們都一樣笨。」我說真的,少舊配跟張立立是我們國家最頂尖的都市計畫人才,我不認為蔣官可以用這個方式去說他們是笨的。 劉秀玲在審理當中也做了一樣的證述。劉秀玲說比較像的是實施獎勵,因為過去南港輪胎裡面就有用到實施獎勵的這樣的部分。從個案到通案,在行政法規,這個是都市計畫裡面的路徑跟脈絡。都市計畫不會無中生有,不會有立法者這麼專業就知道該怎麼講的、該怎麼講的比較好。他當然會是行政機關自己去發展出來之後,在慢慢的歸納收結之後,成為通案性的規範。這個是都市計畫的相關的一個法律,這也是我們在權力分立裡面所說到的地方。因為行政本來就有開展的這樣的特性存在,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專業,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瞭解到現況應該有什麼樣東西可以做。 所以陳志明在審理當中他就已經說了,細部計畫是可以個別給予獎勵的法律規定,跟細部計畫都是可以的。陳志明也說個案計畫可以個別制定,因為依照每個地區的特色或需求,去制定出一個圖觀以外的獎勵條件。有些細部計畫如果有這個需求,就會去制定個案性的。以前他在省府都是這樣做的。李德權說得更清楚,他說在都市計畫的實務裡面,很多都是先有個案,再變成通案,然後再變成法律。程式上是這樣子的。我舉一個昨天鄭律師提到的臺南安南的複合性的例子好了。這個例子獎勵專案是關於如果把面積變大的時候,它可以得到更多的獎勵。我想這是合理的嘛,我們都希望面積變大更好使用,會給我容易獎勵。事實上在都市更新裡面也有類似的情況。
原始逐字稿
成熟的都市計畫的一個規定所以他把很多過去發生過的個案參考之後引用進來成為都市更新獎勵的項目並不是說這些獎勵項目只有都更可以使用其他非都更都不可以參考不可以去引用不可以去作為一個依據參考依據事實上都更條例的獎勵項目事實上它也不是自己來的它也不是原生的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這些東西也是來自於其他地方的來自哪裡來自於為老條例如果我們去看108年5月15號的修正的時候為什麼要加進綠建築 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 耐震設計是因為在立法理由裡面說我們考量到這些對於都市環境具有什麼貢獻所以我們參考為老條例把它加進來這個不是都更裡面原生的也不是只有都更可以使用都更也不是自己本來就有的他是去參考其他的條例的他是借別的參考東西來用的只要好的東西為什麼不能在很多地方去作為都更獎勵的依據呢為什麼一定要說參考都更就是一個托法行為了而事實上本案根本就不是都更獎勵項目都不是完全一樣的而且義務是遍敵的這些都是對都市發展裡面有幫助的不應該只有僅限於都市更新可以去用的事實上他也是參考為老的條例所以王錦茂就講過這件事情了王錦茂在113年的9月13號的時候他在講官面前就說了他說綠建築 智慧建築跟耐震建築確實可以促進都市發展不是都市更新但是可以參考我認為法律的一句就是台北市實施都市計畫知識條例的第25條楊智在政察中沒有被寄到筆錄裡面的證詞裡面也提到說什麼他說讓我跟簡座報告剛剛所提到這些綠建築那個智慧建築等等這些到底是不是專屬都更我覺得大家都還是有疑慮的他說因為維老也有當然維老也有因為這就參考維老出來的少舊配在政察中沒有寄到筆錄裡面能說什麼他說 他跟蔣官說但是都更條例裡面的實施獎勵是不是在軟崗輪胎裡面也有就別的地方也有參考這個實施獎勵的這個情況也有好 那蔣官知道這件事情蔣官政察中就知道了但是蔣官不認同蔣官甚至有點諷刺了少舊配跟張立立他說你們這樣做攀比我覺得你們都一樣笨我說真的少舊配跟張立立是我們國家最頂尖的都市計畫人才我不認為蔣官可以用這個方式去說他們是笨的劉秀玲在審理當中也做了一樣的證述劉秀玲說比較像的是實施獎勵因為過去南港輪胎裡面就有用到實施獎勵的這樣的部分從個案到通案在行程法規這個是都市計畫裡面的路徑跟脈絡都市計畫不會無中生有不會有立法者這麼專業就知道該怎麼講的比較好他當然會是行政機關自己去發展出來之後在慢慢的歸納收結之後成為通案性的規範這個是都市計畫的相關的一個法律這也是我們在權力分立裡面所說到的地方因為行政本來就有開展的這樣的特性存在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專業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了解到現況應該有什麼樣東西可以做所以陳志明在選舉當中他就已經說了細部計畫是可以個別給融機獎勵的法律規定跟細部計畫都是可以的陳志明也說個案計畫可以個別制定因為依照每個地區的特色或需求去制定出一個圖觀以外的融機獎勵條件有些細部計畫如果有這個需求就會去制定個案性的以前他在省府都是這樣做的李德權說得更清楚他說在都市計畫的實務裡面很多都是先有個案再變成通案然後再變成法律程序上是這樣子的我舉一個昨天鄭律師提到的台南安南的復度性的例子好了這個例子獎勵項目是關於如果把面積變大的時候它可以得到更多的榮譽獎勵我想這是合理的嘛我們都希望面積變大更好使用會給我容易獎勵事實上在都市更新裡面也有類似的情況大歸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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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討論都市計畫中「獎勵專案」的適用範圍與法律邏輯。辯方主張都更條例中的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獎勵並非都更專屬,而是參考《維老條例》而來,且在都市計畫實務中,常採取「先個案、後通案、再立法」的路徑。文中引用多位證人(王錦茂、楊智、少舊配、張立立、劉秀玲、陳志明、李德權)的證詞,強調行政機關在制定細部計畫時具有專業裁量權,可依地區特色制定個案獎勵,而非僅限於都更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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