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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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了。檢察官可以用這樣的理由讓案件積壓了十一個月,我們感到非常遺憾。這也是為什麼柯文哲對本案的偵查檢察官至今都無法諒解的原因。

下一個,我想談的是 120284 被移除這件事情。我想法院應該認為這跟本案無關,但是我想要提醒法院的是,這也許是都委會委員在考量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思考點。為什麼我這樣說?在邵琇珮裡面,他沒有記在筆錄內容裡面提到什麼,他說:「但是假官我要說,80 的時候為什麼要給他 120284?」邵琇珮說:「依照我的邏輯、合理性跟可行性,是到都委會去討論。」這人張景森說的當中林這個情況,他說:「所謂當中林呢,就是把他容積率降下來,對老百姓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權益損失,要有非常堅強的理由。法律授權是有,因為都市計畫他隨便怎麼搞都可以,但是要有堅強的理由,理由要說出來讓社會大眾看看。」我想這也是白仁德委員他說的補償說的由來。他在 109 年 6 月 20 號的第 7654 會議的第一次專案小組裡面,他就提到:「就是現在 560 感覺上是我們在作都市計畫的當中林,也就是好像讓他容積率降低的事情,對他來講是非常嚴重的損害。」

那邵琇珮在政材中沒有記錄筆錄的譯文裡面也提到,邵琇珮說:「那我回過頭來,我即便不想要幫京華城說話,可是我也必須說,因為他的量體已經建築了,再加上他那個時候是疫情期間,或許在研議的時候,很多人會覺得像白仁德或是有些人,他就覺得他應該要有一個討論的機會。」

我想要提到這件事情的是什麼呢?是委員在審核可行性、必要性時,不見得完整的是如檢察官這麼機械式地去對照那三個專案的合理性、必要性跟對價性。委員應該是從這塊土地的歷史脈絡、周圍還有整個南港山環境,作整體的考量。這些考量不見得是一分錢的算,因為他們是委員,他們有專業,他們的目的不在幫市政府賺錢,他們的目的是怎麼樣透過這一個都市計畫可以讓地區發展得更好。所以他們考量的事情一定是過去所有的狀況。

所以我想提醒合議庭的是,120284 這件事情不應該如檢察官說的,這個就違法、這個就一致性的不要管,他不是這樣子的。他應該有在都委會的委員裡面所考量的範圍之一,再加上當時是疫情,再加上他的量體已經建築,當時已經拆掉了。我想這也是都委會的委員綜合考量之後的一個結果。合不合理、可不可行、適不適合可以討論,但不應該用這樣的方式來起訴圖利重罪。

張景森有一個住腳,他對神醫院住腳說什麼?我想提出來給合議庭說:「搞了 30 年,陷入了牢獄之災,得到的不過是他當初擁有的東西,我看後來就是這樣,這實在是一個非常悲慘的案件。」120284 也許跟本案沒有關係,但是他一定是在都委會當時考慮的時候的一個重要因素,不會完全排除的,不會完全只算那個那三個獎勵、獎勵的對價關係,一定是有整體考慮過這塊土地的狀況。

最後我想要談的事情是對監察院糾正意見的這個部分。因為這個卷其實比較後來,本案已經沒有開庭之後我們約到,所以我們並沒有在這邊做過表示意見。我想在這個地方做一個表示意見。第一個,如同剛剛柯先生所提到的,監察院認為本案的案子跟政治避不開政治的關係,我想要把這個脈絡說出來。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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