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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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想要把這個脈絡說出來。112 年 3 月 31 日,監察委員林勝峰跟蘇立雄簽具自動調查申請。112 年 7 月 28 日,當時內政部有一份函附監察院的報告,待會我會帶合議庭和各位一起來看。這個函附報告裡面提到的事情是:本案並沒有違反相關法令。當時監察院想問的問題,在這一次糾正案中其實都問過了。 112 年 9 月 13 日,監察院約詢了內政部官員,包括次長花敬群、營建署長吳新修。這一次約詢之後,內政部開始轉向。112 年 10 月 3 日,內政部函附認為「是有未恰當」。113 年 1 月 8 日,民進黨的簡素培、顏若芳召開記者會,指控國民黨財團,說柯文哲用「京華城」融機獎勵換取百億的選舉經費。113 年 1 月 13 日,也就是五天後,總統大選;大選完之後三天,113 年 1 月 16 日,監察院審議調查報告糾正案文;113 年 1 月 20 日公告調查報告糾正案文。 本案的脈絡我們看到了,避不開政治。糾正案文裡面提到的監察院意見,就是這一段。他不是內政部最初的意見,他不是內政部一開始函附給監察院的意見。112 年 7 月 28 日,內政部是有函附監察院的。這個函附裡面,監察院問了很多問題。一開始的時候我會把圖解出來,但是為了方便大家閱讀,我把後面打成文字。 那我舉幾個問題。第一個:「臺北市政府的程式符合規定?」大概就是像這樣的問題。呈上:「本件細部計畫變更案,係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提出申請,臺北市政府依職權依法定審查之程式及專案適合規定。」大概是這樣的問題,問題非常多。 那內政部回答說「合乎規定」。這段文字蠻長的,我就不念,但我們看最後三、四行就可以。他說:「故本件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變更細部計畫案,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及該府訂定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合乎規定。」最後四個字:「合乎規定」。 那監察院又問什麼?監察院又問說:「得否以都市計畫創設超過自治條例訂定容積上限標準之獎勵容積?」這個問題,就是我們一直到目前一直在爭執的問題,大概就是這個問題。 那內政部說什麼?他說:「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及額度。」我們看黃色字型就好了。他說:「因此,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為落實整體都市政策、引導地區發展,以及開發基地周邊土地之條件與目的,等於都市計畫法審視施行細則及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定,訂定容積獎勵專案及額度。」 下一個,內政部函附說引用「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建築」等相關規定。他說:「本件細部計畫訂定三種獎勵要件,引用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式辦理核定及發布實施,與法並無違背。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一樣是合法的。」 那監察院繼續問他說什麼?「本案參採都更容積獎勵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參採都更容積獎勵?」監察院繼續問內政部。內政部說:「都市計畫可以訂定容積獎勵。」他怎麼說?他說:「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得為落實整體都市政策、引導地區發展等等,訂定容積獎勵。」
原始逐字稿
我想要把這個脈絡說出來112年的3月31號監察委員的林勝峰跟蘇立雄簽自動調查申請112年的7月28號當時內政部有韓副監察院有一份韓副的報告待會我會帶合議庭和合議庭大家一起來看這個韓副報告裡面提到的事情是本案並沒有與越相關法令當時監察院想問的問題在這一次糾正的問題其實都問過了內政部一次112年的9月13號的時候那約巡了內政部的官員包括次長花敬群引建署長吳新修這一次的約巡之後內政部開始轉向112年的10月3號內政部韓副認為室有未恰當113年的1月8號民進黨的簡素培顏若芳召開記者會說土立國民黨財團民進黨說柯文哲用京華城融機獎勵換百億的選舉經費113年的1月13號就五天後總統大選完之後三天113年的1月16號監察院審議調查報告糾正案文113年的1月20號公告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本案的脈絡我們看到了避不開政治糾正案文裡面他提到的監察院的意見就是這一段他不是內政部最初的意見他不是內政部一開始含附給監察院的意見112年的7月28號內政部是有含附監察院的這個含附裡面監察院問了很多問題一開始的時候我會把圖結出來但是為了方便大家閱讀我把後面打成文字那我舉幾個問題第一個台北市政府的程序符合規定大概就是像這樣的問題呈上本件細部計畫變更案系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台北市政府依職權依法定審查之程序及項目適合規定大概是這樣的問題大概問題非常的多非常多那內政部回答說合約規定這段文字蠻長的我就不念但我們看最後三行四行就可以了他說故本件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變更細部計畫案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及該府鎖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合約規定最後四個字合約規定好 那家園又問什麼家園又問說得否以都市計畫創設超過自治條例鎖定容積上限標準之獎勵容積這個問題就是我們一直到目前一直在爭執的問題大概就是這個問題那內政部說什麼他說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訂定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我們看黃色字體就好了他說因此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救落實整體都市政策引導地區發展以及開發基地周邊土地之條件與目的等於都市計畫法審視施行細則及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訂定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可以下一個內政部軍說引用綠建築 智慧建築 耐震建築無餘月相關規定他說本建細部計畫鎖定三種獎勵要件引用都市計畫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綠建築 智慧建築 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規定經台北市政府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核定及發布實施與法並無與月台北市都市計畫實行自治條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一樣是合法的那家院繼續問他說什麼本案參採都跟容積獎勵可不可以參採都跟容積獎勵家院繼續問內政部說都市計畫可以訂定容積獎勵他怎麼說他說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得救落實整體都市政策引導地區發展等等訂定容積獎勵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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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描述關於京華城案之監察院調查過程及其與內政部之間函文往來的時間線。發言者指出,內政部最初於112年7月28日回函監察院表示本案並未違反相關法令,且針對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程序、容積獎勵之合法性及參採都更容積獎勵等問題均回覆為「合乎規定」或「合法」。然而,隨後在112年9月13日監察院約詢內政部官員後,內政部之立場於112年10月3日轉向,認為「有未恰當」之處,且此過程與113年1月之政治記者會及總統大選時間點高度重疊,發言者強調本案具有政治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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