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上開辯護意旨所述之科刑所應審酌之各種事項,及檢察官一併請求給予被告緩刑預知之意見,懇請 院給予被告處法定之最低度刑,並予以宣告緩刑,以資自新。其餘就辯護意旨所述,以上另外我也一併要做補充嗎?我來陳安。我問就被告邵琇珮之部分,若與其他在庭被告審判程式分離,後續直接進行量刑辯論、犯罪事實之辯論以及最後陳述程式,檢察官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意見。被告邵琇珮還有辯護人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來陳安。我預知以下公開播送之部分暫停,出來為後續之程式。我來陳安。我預知現在時間是中午 12 點 23 分。以下請被告彭振聲先生就事實及法律之部分為答辯。 以下為轉譯以及公開播送。我之部分就請我之律師代為辯護。謝謝。哪位律師要先說?這... 這... 這... 是黃律師,是辯護人黃禹松律師,替被告彭振聲辯護。那我們會搭配使用投影片之方式,就答辯要指之部分。因為被告彭振聲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不爭執,都維持認罪,但是基於律師倫理,辯護人仍然有替被告辯護之職責,所以以下都謹就法律之適用而為主張,並且回應檢察官論告之內容。 檢察官之起訴書對於彭振聲之被訴事實,基本上就是非常長的一段過程,但是辯護人必須強調基於以下之理由,彭振聲被訴之事實應該要區分階段。為什麼?最主要的是違背之法令跟所欲圖取之不法利益並不相同。那在陳情轉研議之階段,所違背之法令是「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 10 點之規定;在後階段之西部計畫審議階段,那所違背之法令是「獎勵辦法」之規定。那所圖取之不法利益,二者也不相同。 那檢察官雖然都主張說容積獎勵是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替代方案,但是辯護人認為這個僅能證明被告是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他是單一犯意而為,構成一個犯罪事實。那如果他是另行起意,就會變成兩罪。那檢察官起訴也只起訴一罪。區分階段之後,就會變成前階段是所謂陳情轉研議階段,後階段是西部計畫審查階段,並不成立犯罪。 理由在於檢察官起訴書認為違背之法令,並不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我們知道在「行政程式法」第 159 條第二項第一款跟第二款,分別規定了業務性及組織性行政規則,以及裁量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那只有「行政程式法」第 159 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以及解釋性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式法」第 160 條必須對外公告,它才會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所稱之這個法令。那相關之區別,我們如同投影片所示。 那檢察官起訴之這個「處理人民陳情注意事項」,那法規很明白地寫了是第 159 條第二項之第一款。那更重要的是,違反之不管是符合或違反之效果,只有內部講成,它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是辯護人認為說陳情轉研議階段並不成立犯罪之理由。第二個重要理由是陳情轉研議階段...
原始逐字稿
上开辩护义址上所述之科刑所应审酌的各种事项及检察官一请求给予被告缓刑预知的意见恳请军院给予被告两处法定的最低度行并予以宣告缓刑一起自新那其余的就请陈卓文的辩护义址上所述以上另外我也一边会要做补充吗我来陈安我问就被告校秀配的部分若与其他在庭被告审判程序分离后续直接进行样刑辩论犯罪所的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程序甲官有没有意见甲官没有意见被告绍修配还有辩护有没有意见我来陈安我预知以下公开播送的部分暂停出来为后续的程序我来陈安我预知现在时间是中午12点23分以下请被告彭振聲先生就事实及法律的部分为答辩以下为转译以及公开播送我的部分就请我的律师代为辩护谢谢哪位律师要先说这 nebenan这 nebenan这 nebenan nebenan这 nebenan这 nebenan这 nebenan这 nebenan是黃律師是編會人黃禹松律師替被告彭振聲辯護那我們會搭配使用投影片的方式就答片要指的部分因為被告彭振聲對假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全部不爭執都維持認罪但是基於律師倫理編會人仍然有替被告辯護的職責所以以下都謹就法律的適用而為主張並且回應假官論告的內容假官的起訴書對於彭振聲的被訴事實基本上就是非常長的一段過程但是編會人必須強調基於以下的理由彭振聲被訴的事實應該要區分階段為什麼最主要是違背的法令跟所欲突取的不法利益並不相同那在陳情轉研議的階段所違背的法令是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命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的規定在後階段的西部計劃審議階段那所違背法令是非法準用度跟獎勵的部分那所突取的不法利益二者也不相同那檢察官雖然都主張說容積獎勵是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替代方案但是辯護人認為這個僅能證明被告是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他是陳前犯意而為構成一個犯罪事實那如果他是另行起義就會變成兩罪那檢察官起訴也只起訴一罪區分階段之後就會變成前階段是所謂陳情轉研議階段後階段是西部計劃審查階段並不成立犯罪理由在於檢察官起訴書認為違背的法令並不是貪污制度條例第六條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我們知道在行政程序法159條的第二項第一款跟第二款分別規定了業務性及組織性行政規則以及裁量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那只有159條行政程序法159條分別規定了業務性及組織性行政規則以及裁量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那只有159條行政程序法159條那只有159條行政程序法159條那只有159條行政程序法159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裁量性行政規則以及解釋性行政規則依統法160條必須對外公告它才會是貪污制度條例第六條所稱的這個法令那相關的區別我們如同同影片所示那就檢察官起訴的這個處理人民陳情注意事項那法規未接很明白的寫了是159條第二項的第一款那更重要的是違反的不管是符合或違反的效果只有內部講成它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是辯護人認為說陳情轉演藝階段並不成立犯罪的理由第二個重要理由是陳情轉演藝階段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23.txt",
"chunk_index": 23,
"documents_referenced": [
"獎勵辦法",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
"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
"起訴書"
],
"end_seconds": 7085,
"keywords": [
"單一犯意",
"對外法律效果",
"緩刑",
"行政規則",
"貪汙治罪條例",
"量刑辯論"
],
"legal_issues": [
"單一犯意與多數罪名之認定(單一犯罪事實 vs. 兩罪)",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關於業務性、組織性、裁量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區分及其法律效力",
"行政規則(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是否屬於《貪汙治罪條例》中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令」",
"被告行為是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
],
"legal_issues_raw": [
"被告行為是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
"行政規則(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是否屬於《貪汙治罪條例》中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令」",
"單一犯意與多數罪名之認定(單一犯罪事實 vs. 兩罪)",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關於業務性、組織性、裁量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區分及其法律效力"
],
"participants": [
"彭振聲",
"檢察官",
"法官",
"辯護人-黃禹松律師",
"邵琇珮"
],
"participants_raw": [
"法官",
"檢察官",
"被告-邵琇珮",
"被告-彭振聲",
"辯護人-黃禹松律師"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NfrdKX5NBQc:chunk_0023",
"session_date": "2025-12-19",
"session_id": "NfrdKX5NBQc",
"session_part": "上午",
"start_seconds": 6785,
"summary": "本段紀錄為法庭審理程序。首先處理被告邵琇珮之程序分離,隨後進入被告彭振聲之答辯階段。辯護人黃禹松律師代表彭振聲進行辯護,主張被告雖認罪,但就法律適用提出爭議。辯護人認為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應區分為「陳情轉研議」與「西部計畫審議」兩個階段,並主張前者所涉之「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屬於內部行政規則,不具對外法律效果,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構成要件。",
"video_id": "NfrdKX5NBQc",
"raw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raw/chunk_0023.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NfrdKX5NBQc/cleaned/chunk_0023.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