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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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檢察官又說,張志澄在 108 年 2 月 26 日至 108 年 10 月 29 日期間,以成耀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金華成董事。金華成與鼎月於 108 年 10 月 30 日簽訂買賣契約,該契約約定爭取更多容積獎勵。因此,張志澄當時兼任金華成董事,應知悉容積率爭取仍在進行中。檢察官以此質疑張志澄,指其不知捐款時仍在爭取 120284 案。 但我們必須說明,張志澄擔任該董事期間其實很短,前後約僅 8 個月。原因是他僅奉公司命令掛名當董事,待找到適合人選即被解任。實際上,張志澄的董事任期僅至 108 年 10 月 22 日。從法人代表改派書及董事任職同意書可見,自 10 月 22 日起,代表已改為李人。亦即於 22 日兩天後,金華成召開臨時董事會,於該會議中透過鼎月的買賣契約。該契約後續約定繼續爭取容積率。此次會議出席者已為新任董事李人,故張志澄當然不知情,亦不知悉該買賣契約。 檢察官明知張志澄任董事期間未經手該買賣契約,卻僅提供片面資訊予合議庭,故我們特別提出向合議庭說明。另檢視張志澄掛名董事期間之歷次會議:2 月 27 日討論財務報表;5 月 9 日討論發行特別股;8 月 19 日討論股東會議程及土地標售;9 月 4 日討論土地標售;9 月 25 日討論股東會議程。上述內容均未涉及容積率事項,故張志澄確未因檢察官論告所指之掛名董事狀況而瞭解容積率事宜。 綜上,張志澄當時不知仍在爭取 120284 案,無檢察官所謂之「事前明知」;沈慶京亦無行賄意思。陳俊源與朱亞虎亦不認為係行賄,故張志澄與沈慶京等人無共同犯罪之決議。 檢察官接著主張張志澄不僅事前知情,始終亦協助參與 120284 案之爭取。論告時出示張志澄之個人手機記事本,指此足以顯示張志澄對北市府之誠信作為有所參與及瞭解。但檢視時間可知,該記事時間距捐款已過至少三個月,相隔甚久。如何能從事後之記錄,回溯認定張志澄捐款時之主觀犯意?此點實令我們感到困惑。 況且記事本中提及之應議員、劉委員、建管處官員,張志澄均不認識。本案若有如此多證據顯示張志澄確有與彼等溝通、請其幫忙,理應皆有記錄,但本案確無。顯示張志澄手機內之記事內容,並無相對應之具體作為。 記事本中提及之朱亞虎部分,固為張志澄較熟悉之人。然審理中檢察官問朱亞虎:「簡訊中提及『幫忙讓建管處不要出來講話』是何意思?」朱亞虎答稱不知,亦不知簡訊中之會議指何事,不知 18 日簡報之意義,亦不知劉委員指誰。 張志澄則解釋:此乃其個人筆記,未與任何人對話,僅係幫忙陳清清主席做記錄而已。事實上,卷內證據確無任何張志澄傳遞該等訊息予應議員、劉委員、林欽榮之記錄。另從卷內金華成案之審議參與人員簽到表可見,被告從未參與金華成相關會議。張志澄確未參與與北市府爭取回復樓地板面積之相關過程。另從卷內該樓地板面積工作小組之資料亦可見……
原始逐字稿
看一下检察官还说了什么检察官又说张志成在108年2月26号到108年的10月29号的时候以成耀公司的法人代表担任金华成的董事那金华成跟鼎月在108年的10月30号签订了买卖契约在这个契约里面约定争取更多的融机奖励所以张志成当时兼任金华成的董事应该知道融机率的争取还在继续进行所以他是用这个担任董事的这件事情来质疑张志成说他不知道捐款的时候在争取120284的说法但我们必须先说明一下这个张志成我们可以发现张志成担任的这个董事的期间其实很短前后大概只有8个月的时间那原因是因为他只是奉公司的命令挂名当董事而已那等到找到适合的人选其实就会把他解认掉所以讲一关没跟大家讲的是说其实张志成的董事任期只到108年的10月22号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法人代表的改派书还有董事任院的这个同意书其实从10月22号以后这个代表就改为例人了那也就是在这个22号的两天以后进华城就召开了这个临时董事会那也就是在这次会议里面通过了顶约的买卖契约那我们刚有讲过这个契约后来就约定了要继续争取这个农机率后来分论的这个事情讨论这件事情那这次的会议出席人已经是新的董事里人出席所以张志成当然不知情那当然也就不知道这个买卖契约其实这个检察官都知道他都知道张志成当董事的时候没有经手这个买卖契约的事情但是他还是只提供片面的资讯给合議庭所以我们才特别提出来跟合議庭做说明那另外我们来看一下张志成暂时挂这个董事的期间的历次的会议我们可以看到2月27号是讨论这个财务报表5月9号是讨论这个发行特别股的事情8月19号是讨论这个股东会的议程土地标售的事情9月4号是土地标售9月25号是这个股东会的议程所以这些内容都不涉及农居率的事情所以张志成确实没有因为这个检察官论告时候讲的这个挂名董事的一个状况而对农居率有所了解那重上张志成当时不知道还在争取120284没有检察官所谓的事前名资那沈庆金也没有行贿的意思那其实我们刚才看到的陈俊元和朱亞虎也不认为是行贿所以张志成跟沈庆金等人不认为是行贿当然也就没有共同犯罪的一个决议那检察官接着说张志成不止事前之息始终也有协助参与这个120284的争取他论告的时候拿出张志成的这个手机的个人记事本他说这个足以显示张志成对于北市府的诚情作为有所参与有所了解但是我们其实看时间就知道这个记事的时间距离捐款已经过了至少差不多三个月的时间已经隔了好一大段的时间所以我们到底要怎么从一个事后的记录回去认定张志成捐款的时候的一个主观犯意这个其实我们感到很困惑那更何况里面提到的应议员刘委员 建管处官员其实张志成都不认识那本案我想有这么多的证据如果张志成真的有和他们沟通有请他们帮忙这个都跑不掉都会有记录但是本案确实就是没有那显示说张志成的手机里面其实根本这些记事的内容没有一个相对应的具体的作为那这个记事里面有提到一个朱亞虎这个部分当然是张志成比较熟悉的人那我们来看一下朱亞虎怎么说审理中的时候检察官问朱亞虎问他说这个简讯里面提到说帮忙让键款处不要出来讲话是什么意思他说他不知道那也不知道讯息里面的会议指的是什么他也不知道18号的简报是什么意思那也不知道刘委员指的是谁所以我们看张志成是怎么解释这件事情他说他自己这是他自己的笔记没有跟谁对话就是帮忙陈清清主席做记录而已那事实上整个圈内的证据确实没有任何张志成有传递这些讯息给应议员留委员这个林欽榮的一个记录另外从圈内的进化城案的审议参与人员签到表也可以看到被告从来都没有参与这个进化城相关的会议那张志成确实就是没有参与这个跟北市府争取回复楼地板面积的一个相关的过程那另外从圈内的这个楼地板面积的工作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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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方針對檢察官指控張志澄在金華成案中具有「事前明知」及參與爭取容積率之主張進行反駁。辯方主張張志澄僅為掛名董事且任期短暫,在簽署買賣契約前已離職,且其任內會議紀錄均未涉及容積率事項。針對檢方提出的手機記事本證據,辯方認為該記錄時間在捐款之後,且缺乏具體對應之行動紀錄,且相關證人(如朱亞虎)對記事內容表示不知情,故主張張志澄並無主觀犯意且未參與相關爭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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