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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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擬定都市計畫送公展、送審議,如果審議透過的話,就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也規定,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係含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也就是容積率之增或減。行政院所定頒布之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第 4、5 款,也都明文規定,都委會有權就私人或團體所提出之都市計畫來做審議。所以,都委會、臺北都委會來審議京華城所提之細部計畫,是與法有據。 那就本案來說,本案之都市計畫書就容積率之法規架構,它有做明文之規定。第一個適用之順序,是本案之本計畫書之說明書規定;第二個,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自治條例關於第 33 條之規定;第三個,沒有規定之,才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個部分,還有特別提到 80 年 2 月 13 日所公佈之都市計畫內容,關於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第一個,除了本計畫書規定外,才有適用臺北市之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有適用其他。所以,它規則適用之順序,第一個是在本計畫書;本計畫書沒有規定,才會進入臺北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還是沒有規定,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有其他法律之規定。 就這個 80 年所公告之都市計畫,到 103 年解除整體開發之效力之時候,就本案之都市計畫所適用之法規架構,依然沒有改變。到 107 年臺北市在變動本都市計畫之時候,它除了把本案之第三種商業使用特加進來之外,它之法規適用之架構,還是本計畫說明書為第一順位;本計畫說明書沒有規定之時候,才會進入臺北市之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自治條例;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進入到第三個,其他法律之規定。在這一次之修訂,除了法規架構沒有變動之外,它只有修改,本來是管制規則,後來改成管制條例,就這樣子之規定。在 110 年,也是本案細部計畫公告之都市計畫書,就這個法規之架構,依然沒有變動。 所以就本案來說,都市計畫書就容積率之法規架構,第一個,是適用本計畫書之第 33 條之規定;第二個,才是適用自治條例之第 33 條;都沒有規定之話,才會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京華城循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式來修改,第一個適用法律程式,就是本計畫說明書,是與法有據之,所以不會去抵觸到後順位之所謂自治條例或是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以臺北市都委會之記政胡芳瓊,他作證也提到說,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為自己土地之最佳利用,提細部計畫供都委會來審議。邵琇珮也提到,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提細部計畫,是量身定做,就只有這塊土地可以使用。他之說法是有依據之,是完全依照本都市計畫書之規定之。而且在細部計畫給予獎勵,也是有法源可循之,比如南港輪胎之案子,比如說南港土地策略型工業區之細部計畫,都有這樣規定。而且他之所適用之條文,就是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那如果都市計畫法都這樣規定,都市計畫書也這樣規定,那麼臺北市政府官員,他們之主官之認知是什麼呢?他們也認為,依照都市計畫法之法定程式作為獎勵容積之依據,是合法之。我們可以從都市規劃科之科長楊智勝、都委會之專門委員張莉莉、服務委員張莉莉……
原始逐字稿
拟定西部計劃送公展送審議如果審議通過的話就發布實施都市計劃第22條也規定都市計劃的西部計劃是有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也就是容積率的增或減行政院所定頒的都委會的主助章程的第2條的第4、5款也都明文規定都委會有權就私人或團體所提出的都市計劃來做審議所以都委會台北委會來審議京華省所提的西部計劃是與法有據那就本案來說本案的都市計劃書就容積率的法規架構它有做明文的規定第一個適用的順序是本案的本計劃書的說明書規定第二個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關於33的規定第三個沒有規定的才依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個部分還有特別提到80年2月13號所公佈的都市計劃的內容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一個除了本計劃書規定外才有適用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有適用其他所以它規則適用的順序是第一個是在本計劃書沒有規定才會進入台北市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還是沒有規定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有其他法律的規定就這個80年所公告的都市計劃到103年解除整體開發的權力的時候就本案的都市計劃所適用的法規的架構依然沒有改變到107年台北市在變動本都市計劃的時候它除了把本案的第三種商業使用特加進來之外它的法規的適用的架構還是本計劃說明書為第一順位本計劃說明書沒有規定的時候才會進入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製條例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進入到第三個其他法律的規定在這一次的修訂除了法規架構沒有變動之外它只有修改本來是制製規則後來改成制製條例就這樣子的規定在110年也是本案細徵的公告的都市計劃書就這個法規的架構依然沒有變動所以就本案來說都市計劃書就容居立的法規架構第一個是適用本計劃書的3 3 3 3的規定第二個才是適用自製條例的3 3 3都沒有規定的話才會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進化城巡都市計劃的法定程序來修改第一個適用法律程序就是本計劃說明書是與法有據的所以不會去抵觸到後順位的所謂的自製條例或是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台北市都委會的記政胡芳琼他作聲也提到說土地權利關係的人可以為自己土地的最佳利用提西部計劃供都委會來審議邵琇珮也提到土地權利關係的人自提西部計劃是量身定做就只有這塊土地可以使用他的說法是有依據的是完全依照本都市計劃書的規定的而且在西部計劃給榮獎也是有潛力可循的比如南港輪胎的案子比如說南港土地策略型工業區的西部計劃都有這樣規定而且他的所適用的條文就是都市計劃第24條那如果都市計劃法都這樣規定都市計劃書也這樣規定那麼台北市政府官員他們的主官的認知是什麼呢他們也認為依照都市計劃法的法定程序作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是合法的我們可以從都市規劃科的科長楊智勝都委會的專門委員張莉莉臣服務委員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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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主要論述京華城案在都市計畫變更與容積率設定上的法律依據。說明其遵循之法規適用順序為:首先適用「本計畫說明書」,其次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最後才適用其他法律。主張京華城依法定程序提出細部計畫供都委會審議,且在細部計畫中給予獎勵容積具有法源依據(如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及其他類似案例),並強調相關都政官員亦認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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