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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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我主持會議都是逐一詢問各委員的意見,沒有漏掉任何一位委員的發言。就主辦單位的意見呢,請各委員再發言。若委員沒有再表示意見,我就表示同意。所以彭振聲在軍院勘砍宴的時候,也表示他自己沒有強行透過任何的決議,這個在假十七卷的 430 頁記載得很清楚。 互動詰問的時候,彭振聲一再地表示,柯文哲先生就京華城的案子,沒有對他有過任何的指示,他也沒有對下屬有任何的指示。更不要說前面提到檢察官問他是不是做違法行為,以不坐牢為原則,彭振聲回答是,然後他自己也覺得非常奇怪,那樣荒謬的問答。 至於黃景茂,他明明沒有說明知違法而送研議這樣的話,筆錄卻有這樣的記載。黃景茂在軍院勘砍宴的時候,他也說:「我一直講沒有違法,但檢察官說有違法。當初從早上到半夜才回家,已經很累了,所以我沒看得很清楚。」我跟律師都覺得當時應該叫檢察官修正才對,這在甲 28 卷的 114 頁記得很清楚。那請問呢,這樣逼供取得的筆錄,而且與卷證不相吻合的筆錄,法律都明定不具證據能力,軍院能夠採信嗎? 關於逼供呢,被告沈慶京呢,可以說是感受最深了。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受賄,來強逼沈慶京要咬柯文哲。所以發生過去年 10 月 11 號、10 月 14 號、10 月 18 號,檢察官連續利用被告借戶就醫,還有徵訊開庭前的控檔,對被告脅迫取供的情節。這些場景呢,前面辯護人都已經多次地說明瞭,那我就不要再重複了。 不過檢察官因為沈慶京不配合,是不是就故意對被告來報復?這個我要請軍院能夠明察。我這樣說呢,不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本案在緊鑼密鼓的審理期間呢,檢方利用他案,就所謂的證交法案,多次大動作地搜尋被告的公司,大量傳訊被告的公司人員,其中包括了很多本案的證人或者被告。那請問這樣子,難道不會影響他們的陳述嗎?那羈押被告的理由都就說是會跟證人串證,那檢察官利用他案來詢問本案的證人和被告,那這是不是變相的施壓跟串證呢? 結果呢,被告的公司的往來銀行抽銀根,有人來搶經營權等等,讓被告窮於應付。那檢察官當然不會承認這是一種報復,或者是一種施壓。但是被告在本案審理辯論的重壓之下呢,還要同時應付這麼多的攻擊,這個對任何人來說,精神上、物質上,大概都是非常惡劣跟艱苦的情境呢。 我也想請審判長回憶一下,在今年的 5 月 21 號,審判長曾經呢,當庭提出一份調查局的公文,說是呢,檢察官、調查局要因為證交法的案件,要詢問當時羈押禁見借護就醫的被告沈慶京,來詢問呢,簡辯雙方的意見。這個在甲 16 卷 135 頁有記載清楚。當時在庭的公訴檢察官說他不瞭解這個事情,辯護人則說呢,羈押禁見了 9 個多月,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什麼發生了什麼事情,也沒有辦法去就該案件去委任辯護人,會影響被告的權益。審判長當時就說會要求檢調說明呢,怎麼樣保障被告的權益,再做決定。之後我們沒有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可是在 114 年的 6 月 17 號,我就忽然說你問你。
原始逐字稿
我主持会议都是逐一询问各委员的意见没有漏掉任何一位委员的发言也就主办单位的意见呢请各委员再发言若委员没有再表示意见我就表示同意所以彭振聲在军院勘砍宴的时候也表示他自己没有强行通过任何的决议这个在假十七卷的430页记载的很清楚交互结问的时候彭振聲一再的表示柯文哲先生就金华城的案子没有对他有过任何的指示他也没有对下属有任何的指示更不要说前面提到检察官问他是不是做违法的行为以不坐牢为原则彭振聲回答是然后他自己也觉得非常奇怪的那样荒谬的问答至于黄锦茂他明明没有说明知违法而送研议这样的话笔录却有这样的记载黄锦茂在军院勘砍宴的时候他也说我一直讲没有违法但检察官说有违法当初从早上到半夜才回家已经很累了所以我没看得很清楚我跟律师都觉得当时应该叫检察官修正才对这甲28卷的114页记得很清楚那请问呢这样逼供取得的笔录而且与陆营不相吻合的笔录法律都明定不具证据能力军院能够采信吗关于逼供呢被告审庆金呢可以说是感受最深了检察官没有证据证明柯文哲受贿来强逼审庆金要咬柯文哲所以发生过去年10月11号10月14号10月18号检察官连续利用被告借户就医还有征讯开庭前的控档对被告胁迫取贡的情节这些场景呢前面辩护人都已经多次的说明了那我就不要再重复了不过检察官因为审庆金不配合而是不是就故意对被告来报复这个我要请军院能够明察我这样说呢不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本案在紧锣密鼓的审理期间呢检方利用他案就所谓的证交法案多次大动作的搜索被告的公司大量传讯被告的公司人员其中包括了很多本案的证人或者被告那请问这样子难道不会影响他们的陈述吗那羁押被告的理由都就说是会跟证人窜证那检察官利用他案来询问本案的证人和被告那这是不是变相的施压跟篡证呢结果呢被告的公司的往来银行抽银根有人来抢经营权等等让被告穷于应付那检察官当然不会承认这是一种报复或者是一种施压但是被告在本案审理答辩的重压之下呢还要同时应付这么多的攻击这个对任何人来说精神上物质上大概都是非常恶劣跟艰苦的情境呢我也想请审判长回忆一下在今年的5月21号审判长曾经呢当庭提出一份调查局的公文说是呢检察官调查局要因为证交法的案件要询问当时羁押禁件借护就义的被告审刑因来询问呢简辩双方的意见这个在甲16卷135页有记载清楚当时在庭的公诉检察官说他不了解这个事情辩护人则说呢羁押禁件了9个多月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什么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办法去就该案件去委任辩护人会影响被告的权益审判长当时就说会要求检调说明呢怎么样保障被告的权益再做决定之后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可是在114年的6月17号我就忽然说你问你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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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否涉嫌脅迫取供",
"筆錄之證據能力(質疑逼供及內容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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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人針對本案之證據能力與程序正義提出質疑,主張彭振聲、黃景茂等人的筆錄存在爭議或被強迫,並指控檢察官對被告沈慶京採取脅迫取供之手段。此外,辯護人質疑檢方利用另案(證交法案)對被告公司進行大動作搜索與傳訊,實為變相施壓、報復及影響證人陳述,並對羈押期間之就醫詢問程序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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