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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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字

沒有,那我們也在重複跟蔡立瑞做了一個確認,詢問她說:這個 783 次會議所擬具的書面意見,是不是依照公務員的職守,本於行政中立,忠實呈現事實跟意見給都委會的委員做參考?她也說是。那是不是本於你過去一貫的作業方式來擬稿?她也說是。那關於容積率的審議,本來就是一種高度專業,而且是關乎都市發展,那提供完整統計的這個資料,是有助於讓陳情人能夠理解這個行政慣例,來確保審議的標準一致,不會致意。那陳人意見是不是採納,這件事情本來就是行政裁量。那議員索取這樣子的一個統計資料,其實是履行他們監督的功能,來提升行政效能,不是是在刁難這個公務員。

那都委會的府會聯絡人蔡立瑞,她在偵訊的時候,她有提供 107 年 11 月到 112 年 10 月的表格。那京華城案呢,除了應曉薇有所資以外,其實許巧新、林亮君、苗博雅、許淑華這些議員也有所資的請求。這是議員監督市政的常態,不應該這樣子就會被認為就是違背職務,或者是不當施壓。

尤其是許淑華說的這個 109 年 12 月 24 號都委會 775 次會議召開之後,應曉薇因為知道劉秀玲出具的這個書面意見之後,用大量所資的方式來要求委員會提供歷來接受陳情人案件的比例這樣龐大的統計資料來施壓公務員。但是其實這個歷來接受陳情人案件的比例這個所資,是在 107 年的 8 月 3 號,是在 775 次書面意見兩年多前的所資。當時京華城案甚至都還沒有進入所謂恢復樓地板面積的容積率的這個研議或是審議的階段。那應曉薇怎麼能夠可以預見未來會有這樣子的議題進入都委會討論?然後更沒有可能會用兩年前的所資來作為未來施壓的一個手段。

那公訴方指稱用兩年多前的所資,想要證明都委會幕僚寫 775 次的書面意見是受到應曉薇大量所資的心理壓力而處處受制,這個部分是故意錯置時序。而且應曉薇在 107 年 8 月 3 號的所資,是因為要透過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檢視,讓陳情人能夠瞭解行政機關處理類似案件的慣例,來確保行政機關審議標準的一致性,也不是為了刁難公務員而故意要求龐大的資料。這個部分不是違背職務。

而且依照卷證的資料,從 107 年 11 月到 112 年 10 月,應曉薇對都委會只有兩筆的這個所資記錄。那府會聯絡人蔡立瑞他有證稱:我們議員或者是主任沒有給我們、沒有給我壓力過。然後我們也問到蔡立瑞說:那這兩次的所資是不是會造成你在 783 會議寫書面意見的壓力?蔡立瑞明確地說:不會。再跟他確認說:你寫 783 會議的書面意見之前或之後,應曉薇有沒有對你下指導旗?他也是說:沒有。

那劉秀玲被問到說:那劉秀玲被問到說,小微在 109 年 7 月 6 號所資只是要你們提供都委會 654 次會議錄音資料,這樣的是否會不會對都委會的幕僚單位造成工作的影響?劉秀玲說:沒有。那是否會對你們寫 109 年 9 月 30 號 768 次書面意見有壓力?劉秀玲說:沒有。那是否因為被所資影響工作量增加,是否會影響日後表達書面意見的分析?劉秀玲也說:不會。

那應曉薇在長達 5 年的期間只有兩次索取都委會資料的這個記錄。那在京華城從研議到審議透過的這個期間也只有所資過一次,內容都是歷次的會議記錄跟錄音檔這樣子的既有檔案。那撰寫書面意見的蔡立瑞跟劉秀玲也都證稱:議員所資不會造成他們的工作負擔或者是心理壓力,也沒有影響書面意見的撰寫。所以都可以證明公訴方指稱說應曉薇藉著大量所資作為施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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