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不然就直接會就好了。這剛剛都一再強調,還有很重要的重點,就是邱佩玲他並沒有辦法確認,關於周俊吉、林明群這兩筆款項,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這個從他在偵訊中的筆錄有非常清楚的交代,他說:「林明群捐款的二百萬跟周俊吉捐款的二百萬,是我親自拿給柯文哲,或者柯文哲派人來我的住處拿,我忘記了,我忘記了。」 所以為什麼特別這個部分特別重要呢?因為這牽涉到構成要件。既然沒有辦法知道到底有沒有交給柯文哲,沒有辦法確定,檢方也沒有舉證,那如何認定柯文哲有持有這兩筆款項呢?我們再次強調,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要「以持有為所有」,要把自己持有的他人物品據為己有。但是本案當中,檢方並沒有去舉證,而且邱佩玲也沒有辦法證實柯文哲曾經有持有這兩筆款項,因此如何認定柯文哲有侵佔的犯行? 我們做個簡單的整理,所以左側邱佩玲跟林明群這兩筆捐款,其實邱佩玲沒有辦法確認是否親自交給柯文哲。既然沒有辦法確認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那如何認定柯文哲有持有,進而「以持有為所有」的侵佔犯行呢? 所以總結這邊來說,第一點,謝國良轉交給邱佩玲的這兩百萬,我們剛剛透過說明,這是謝國良要給柯文哲去安排使用的。第二點,周俊吉跟林明群各捐了二百萬元,單純只是基於跟邱佩玲私人的交情,他把錢交給邱佩玲作主,並不是要捐給民眾黨,不然直接依法匯款就可以了。最後我們要強調,柯文哲並沒有「以持有為所有」的侵佔行為。 再來我們針對這個起訴書提到,關於柯文哲藉收取肖像權授權金的名義,侵佔柯文哲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這件事情。起訴書是這樣寫的:起訴書說被告柯文哲已授權木可公司肖像權,並收取授權金的方式,迂迴規避政治獻金法管制之手段,侵佔柯文哲政治獻金帳戶一千五百萬元。他的意思就是說,柯文哲授權給木可公司,把肖像權授權給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讓木可公司可以把柯文哲的肖像權轉授權給進總,然後再用授權金的名義,來達到侵佔政治獻金的目的。 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柯文哲授權給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侵佔政治獻金嗎?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設立的緣由。其實在整個事發的過程,木可公司設立的緣由最清楚的人就是李文宗。李文宗當時怎麼講?他在偵查中講說是復存公司跟瑞果公司去建議他的,這兩間公司向他建議可以成立公司,因為這兩間公司想要賣小物,想要使用柯文哲的肖像權,所以李文宗因此設立了木可公司。那目的一開始就是要授權,把肖像權給復存跟瑞果公司,因為他們這兩間公司想要賣小物。李文宗也特別強調,設立木可公司是要把這個肖像權授權給這兩間公司,本身跟選舉、跟授權選舉這件事情是沒有關係的。 你看他在筆錄上最後還有強調說:「我要強調持續性,大家不要搞混了,好像不要好像我們一開始就想要做什麼事情,沒那麼偉大。」他的意思就是說,不要認為說我們一開始成立木可公司就是為了要賺進總的錢,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而且實際上我們從卷證裡面調出來,確實當時復存跟瑞果公司也跟木可簽的約,也確實拿到了肖像權,所以可見李文宗講的確實是真的,當時設立的緣由就是這樣子。 那我們再來看木可公司本身的結構。最簡單的,公司的財務、公司的出資結構,總共有二百五十萬,五十萬是林耀宗出的,二百萬資本是李文宗出的,所以股東就只有李文宗跟林耀宗。那人事方面呢?木可公司的負責人有哪些人?李文宗的證詞,當他被問到這個偵訊中,被問到說木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原始逐字稿
不然就直接会就好了这刚刚都一再强调还有很重要的重点就是邱佩玲他并没有办法确认关于周汪美文或者林明群这两笔款项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没有收到这个从他在征讯中的笔录有非常清楚的交代他说林明群捐款的200万跟周俊吉捐款的200万是我亲自拿给柯文哲或者柯文哲派人来我的住处拿我忘记了所以为什么特别这个部分特别重要呢因为这牵涉到构成要件既然没有办法知道到底有没有交给柯文哲没有办法确定检方也没有举证那如何认定柯文哲有持有这两笔捐款呢我们再次强调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要亦持有为所有要把自己持有他人的物品据为己有但是本案当中检方并没有去举证而且邱佩玲也没有办法证实柯文哲曾经有持有这两笔款项因此如何认定柯文哲有侵占的范行我们做个简单的整理就是一个图示所以左卧玲跟林秘群这两笔捐款其实邱佩玲没有办法确认是否亲自交给柯文哲既然没有办法确认柯文哲本人到底有没有收到那如何认定柯文哲有持有进而为亦持有为所有的侵占犯行呢所以消解这边来说谢国良第一点谢国良转交给邱佩玲的这两百万我们刚刚透过刚刚的说明这是谢林曼利要给柯文哲去安排使用的好第二个周汪美文跟林秘群各捐了两百万元单纯只是基于跟邱佩玲身后的交情他把钱交给邱佩玲做主并不是要捐给民众党不然直接依法汇款就可以了最后我们要强调柯文哲并没有亦持有为所有的侵占行为再来我们针对这个启物书提到关于柯文哲借收取肖像权授权金的名义侵占柯文哲政治现金一千五百万这件事情启物书是这样写的启物书说被告柯文哲已授予木可公司肖像权并收取授权金的方式迂回规避政治现金法管制之手段侵占柯文哲政治现金账户一千五百万元他的意思就是说柯文哲授权给把肖像权授权给木可公司就是为了要让木可公司可以把柯文哲的肖像权转授权给进总然后再用授权金的名义来达到侵占政治现金的目的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柯文哲授权给木可公司就是为了要侵占政治现金吗我们看一下木可公司设立的缘由其实在整个事发的过程木可公司设立的缘由最清楚的人就是李文宗当时怎么讲他在侦查中讲说是复存公司跟瑞果公司去建议他的这两间公司向他建议可以成立公司因为这两间公司想要卖小物想要使用柯文哲的肖像权所以李文宗因此设立的木可公司那目的一开始就是要授权把肖像权给傅存跟瑞果公司因为他们这两间公司想要卖小物李文宗也特别强调设立木可公司是要把这个肖像权授权给这两间公司本身跟授权选举跟本身授权跟选举这件事情是没有关系的你看他在笔图上最后还有强调说我要强调持续性大家不要搞混了好像不要好像我们一开始就想要做什么事情没那么伟大他的意思就是说不要认为说我们一开始成立木可公司就是为了要赚进种的钱他的意思应该是这样而且实际上我们从券证里面捞出来确实当时傅存跟瑞果公司也跟木可签的约也确实拿到肖像权所以可见李文宗讲的确实是真的当时设立的缘由就是这样子那我们再来看木可公司本身的结构最简单的公司的财务公司的出资结构总共有250万50万是林耀宗出的200万增值是李文宗出的所以股东就只有李文宗跟林耀宗那人事方面呢木可公司的负责人有哪些人李文宗的证词当他被问到这个贞讯中被问到说木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17.txt",
"chunk_index": 17,
"documents_referenced": [
"木可公司出資結構紀錄",
"木可公司與復存、瑞果公司之授權合約",
"李文宗偵訊筆錄",
"起訴書",
"邱佩玲偵訊筆錄"
],
"end_seconds": 5315,
"keywords": [
"侵佔罪",
"政治獻金",
"木可公司",
"構成要件",
"肖像權授權",
"舉證責任"
],
"legal_issues": [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是否具備「以持有為所有」之事實)",
"政治獻金是否被透過肖像權授權金名義非法侵佔"
],
"legal_issues_raw": [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是否具備「以持有為所有」之事實)",
"政治獻金是否被透過肖像權授權金名義非法侵佔"
],
"participants": [
"周俊吉",
"李文宗",
"林明群",
"林耀宗",
"柯文哲",
"辯方律師",
"邱佩玲"
],
"participants_raw": [
"辯方律師",
"柯文哲",
"邱佩玲",
"李文宗",
"林耀宗",
"周俊吉",
"林明群"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xV6hqj2Ybds:chunk_0017",
"session_date": "2025-12-23",
"session_id": "xV6hqj2Ybds",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5015,
"summary": "辯方針對柯文哲涉嫌侵佔之兩大爭點進行辯護:首先,關於周俊吉與林明群的捐款,主張證人邱佩玲無法確認款項是否交至柯文哲手中,檢方缺乏舉證,不符侵佔罪「以持有為所有」之構成要件;其次,針對木可公司肖像權授權金涉嫌侵佔政治獻金之指控,辯方引用李文宗之證詞,主張木可公司成立之初即為授權肖像權予復存及瑞果公司銷售周邊商品,與選舉或侵佔政治獻金無關。",
"video_id": "xV6hqj2Ybds",
"raw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raw/chunk_0017.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cleaned/chunk_0017.t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