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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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黃景茂回答了八個問題,沒有違法。檢察官繼續問:最後幾乎是他違法,我們想問這個是訊問被告,還是為了達到他的目的、沒有聽到他想聽的方式,對他進行的是拷問?所以結論是,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本來就是人民權利,營建署也幾乎認為說,證人、專家都認為第二十四條可以作為依據。本件沒有違法,用的是容積獎勵條例的情形,那審議討論跟決議方式跟行政法案的方法都一樣,應該有判斷。於是利用的關鍵的適用第四個,到底送研議跟最後第七、八、三次決議,以及到隔年的 111 年 11 月 6 號都審會透過、簽訂那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我想我們刑事訴訟法上說法是禁止條件式的因果關係。如果這樣成立的話,每個被告的爸爸媽媽都要被起訴,因為你不生下他就不會犯罪。沒有,這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上很常舉的例子。 12 月 2 號,這是都委會第一次召開會議,當時是 7754,當時不知道這個案子應該怎麼處理,所以最後是要專案小組,但是沒有實施審議。2 月 16 號那天,黃景茂已經離開了都發局。他是因為當時的行政院長應該是蘇貞昌,然後內政部長是徐國勇,因為他有都市計畫的專業,邀請他去全國擔任住都中心的執行長,目的是要解決我們中低階層住宅的問題、社會住宅的問題,他是負責使命趕去的。2 月 16 號那天、2 月 18 號那天的會議是幹嘛的?他確認了專案小組的成員。我們問了徐國勇,跟他有關係嗎?一點關係都沒有。 3 月 18 號,專案小組第一次開會,這時候黃景茂在哪裡?他在住宅中心上班。4 月 21 號,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4 月 21 號、8 月 10 號,應曉薇還透過都發會在跟柯文哲要求說要透過這案子,那黃景茂人在哪裡?黃景茂人在全國住宅中心當執行長。7 月 1 號第二次小組會議,一樣,我們一樣在住宅中心當執行長。這四次都有十支,這兩次的會議都有十支討論。第一次針對合法性有委員提出疑義,沒錯,但是第二次沒有再提出疑義。一樣,你們是都委會的專家小組委員,你們是大專、你們是專家學者,你認為是違法,你要堅持、你要擋,但他們都沒有。所有的公務人員就會認為這是合法的。 到 111 年 9 月 9 號,第七、八、三次會議透過,這時候他已經離職了七個月。這一切的都發局長叫誰?叫黃一平,不叫黃景茂。第七、八、三次會議透過之後發生什麼事?案子回到都發局了。那時候我們在黃景茂先生在住都中心當執行長,分別都發局的都審會分別在年底 11 月 30 號、隔年的 1 月 21 號、3 月 17 號、4 月 18 號,都召開幹事會議來討論這個案子,後面應該要怎麼去處理。最後 11 月 6 號簽了這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有問了徐國勇,或許我們離職之後持續幹擾。有問了徐國勇,他在做這些都委會專家、消毒會議、專家訓練會議等等,黃景茂擔任局長有沒有邀請你做特定的陳述或支援特定意見?沒有。黃景茂本人有沒有跟你討論過京華城案件相關情況?他也說沒有,沒有去影響他。 他是好像是政大的教授吧?邵琇珮說為什麼說沒有都更關係?這個計畫說改了很多次。邵琇珮法院作證的時候說,8 月申請到 10 月修正、10 月公佈,展中安小組、888 等等不同階段內容都不同,因為有中間不同意見加入,會是滾動式修正。宋妍議的當時跟最後透過的簽訂協議書差距非常的大。所以他說雖然專案一樣,但總獎勵額度跟單一獎勵專案的額度其實都會跟都更不同。他說知道當時是參考,但我一直強調他是參考這個專案,但他的總上限、單一上限都跟都更案有差異。所以他才會在第七、八、三次會議認為這是兩次專業小組會議,可能也考慮過他的差異性,所以這個案件才會繼續,才會認為議題已經收案,才送到大會討論。也就是說在邵琇珮的專業認知裡面,這根本就不是都更案件。他們參考他的專案,但是背後的邏輯跟道理是跟都更案件不一樣。如果都更案件就送整就好,也不用什麼積極的回饋。再來就是我們看這個計畫書,這個計畫書有多次的修正,包括這個步行穿越室內空間最佳化。
原始逐字稿
黃景茂回答了8個沒有違法講官繼續問最後幾乎是他違法我們想問這個是訊問被告還是為了達到他的目的沒有聽到他想聽的方式對他進行的是拷問所以結論都市基督法24條本來就是人民權利營建署也是會幾乎認為說證人證書都認為24條可以作為依據本件沒有違法用的容積都根條例的情形那審議討論跟決議方式跟行政法案的方法都一樣應該有判斷於是利用的的關鍵的適用第四個到底送研議跟最後7、8、3次決議以及到隔年的111年11月6號都審會通過簽訂那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我想我們行事說法是禁止條件式的因果關係如果這樣成立的話每個被告的爸爸媽媽都要被起訴因為你不生下他就不會犯罪沒有這是我們行事說法上很常舉的例子12月2號這是都委會第一次召開會議7754當時是7754當時不知道這個案子應該怎麼處理所以最後是要專案小組但是沒有實施審議2月16號那天黃景茂已經離開了渡發局他是因為當時的行政院長應該是蘇貞昌然後內政部長是徐國勇因為他有讀計的專業邀請他去全國擔任住都中心的執行長目的是要解決我們中校階層住的問題社會住宅的問題他是負責使命趕去的2月16號那天2月18號那天的會議是幹嘛的他確認了專案小組的成員我們問了徐國城跟他有關係嗎一點關係都沒有3月18號專案小組第一次開會這時候黃景茂在哪裡他在住宅中心上班4月21號檢官論告的時候說4月21號8月10號應曉薇還通過便當會在跟柯文哲要求說要通過這案子那黃景茂人在哪裡黃景茂人在全國住宅中心當執行長7月1號第二次小組會議一樣我們一樣在住宅中心當執行長這四次都有十支這兩次的會議都有十支討論第一次針對事法性有委員提出疑義沒錯但是第二次沒有再提出疑義一樣你們是都委會的專家小組委員你們是大人你們是專家學者你認為是違法你要堅持你要擋但他們都沒有所有的公務人員就會認為這是合法的到1110年9月9號7.83次會議通過這時候他已經離職了7個月這一切的都發局長叫誰叫黃一平不叫黃景茂7.83次會議通過之後發生什麼事案子回到都發局了那時候我們在黃景茂先生在駐中心當執行長分別都發局的都審會分別在年底11月30隔年的1月213月174月18都召開幹事會議來討論這個案子後面應該要怎麼去處理最後11月6號簽了這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有問了徐國城或許我們離職之後持續感擾有問了徐國城他在做這些都市委員會專家消毒會議專家訓練會議等等黃景茂擔任局長有沒有邀請你做特定的陳述或支持特定意見沒有黃景茂本人有沒有跟你討論過京華城案件相關情況他也說沒有去影響他他是好像是政大的教授吧邵琇珮說為什麼說沒有讀英國關係這個計畫說改了很多次邵琇珮法院作證的時候說8月申請到10月修正10月公佈展中安小組888等等的不同階段內容都不同因為有中間不同意見加入會是滾動式修正宋妍議的當時跟最後通過的簽訂協議書差距非常的大所以他說雖然項目一樣但總獎勵額度跟單一獎勵項目的額度其實都會跟都更不同他說知道當時是參考但我一直強調他是參考這個項目但他的總上限單一上限都跟都更案有差異所以他才會在7、8、3次會議認為這是兩次專業小組會議可能也考慮過他的差異性所以這個案件才會繼續才會認為議題已經收電才送到大會討論也就是說在邵琇珮的專業認知裡面這根本就不是都更案件他們參考他的項目但是背後的邏輯跟道理是跟都更案件不一樣如果都更案件就送整就好也不用什麼積極的回饋再來就是我們看這個計畫書有多次的修正包括這個步行穿越室內空間優化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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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_referenced": [
"協議書(111年11月6日簽署)",
"容積獎勵條例",
"計畫書(含步行穿越室內空間最佳化等修正內容)",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都委會會議紀錄(12/2, 2/16, 3/18, 4/21, 7/1, 111年9/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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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京華城案",
"住都中心",
"因果關係",
"容積獎勵",
"滾動式修正",
"都委會",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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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_issues": [
"因果關係之認定(辯方主張禁止條件式的因果關係)",
"本案性質是否屬於「都更案件」之法律認定",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之適用)",
"被告是否在離職後仍對都發局及都委會之決議具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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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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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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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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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茂(被告/前都發局長)",
"檢察官",
"徐國勇(證人/內政部長)",
"邵琇珮(證人/教授)",
"柯文哲(提及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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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文字為辯方針對被告黃景茂在京華城案中之責任進行辯護。重點在於證明黃景茂在都發局關鍵決議及協議書簽署期間已離職(轉任住都中心執行長),且與後續參與審議的專家(如徐國勇、邵琇珮)無私下勾結或影響之事實。同時,引用專家邵琇珮之證詞,主張本案性質與都更案件不同,採滾動式修正,不應將其視為都更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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