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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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不包括其中其他什麼管理啊什麼的,這邊已經講明瞭,這個 10% 是肖像權授權,不超過營業額的 10%。這是一個很模糊的報酬規範,一般的商業合約是不會這樣規定的,因為這樣子等於是有人可以在這個百分數上上下下。那如何給付這個錢,也是李文娟一個人決定的。李文娟在偵查中講到,因為政治獻金的專戶的錢也是他在看,所以由他決定何時付款、怎麼付款。他說他算了營業總額是 1.6 億,1.6 億就是 10%,就是 1600 萬。他就在這裡面考量了一些什麼稅務,然後就付過去了。有沒有看到這個合約?是李文娟自己簽約、自己算錢、最後自己用木可公司的帳戶收款。自己簽約、自己算錢、自己收款,這是一個合理和平、這是一個公平的契約嗎? 再來看到他這邊有講、有問,他說這 1500 萬元怎麼算出來的?他說:「事後我看大概捐款有 4 億,可是金額又蠻高的,那推出捐款換小物之後呢,我覺得比較貼近我認知的商業,所以我就用了兩次捐款換小物的 1.6 億來計算 10%,不要超過這樣算出來的。」我們先不管他的這個 10%、1.6 億,只用 1.6 億來算合不合理。他這邊講到商業,他以商業的角度去看,但是明明整個審判過程,他們都一直主張捐款跟商業是有別的,但這邊李文娟又認為說捐款就是商業,也要用營業額去算,給付授權費給木可公司。其實這個方式就是打算從民眾捐的政治獻金裡面抽成啊。更遑論在剛才正常的情況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使用候選人的肖像宣傳,是不用付授權費的,因為這等於是自己付錢來宣傳自己。怎麼過了一個木可公司就要付錢了呢? 那這樣子我們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以後檢察官這邊想要轉行去選鄉長,我在宣佈要參選前,我就設立了一個公司,把肖像權就授權給這個公司。在設立競選總部之後,再用要使用肖像的原因,再從公司跟競選總部簽約,然後說要製作一些募款小物,再授權給競選總部。然後之後授權費我都約定 50%,然後之後收到錢之後呢,就依契約把競選總部的政治獻金的一半就搬到這個公司,之後再轉付授權費給自己,這樣就可以賺走一半的政治獻金。這樣合理嗎?如果大家覺得我剛講的例子檢察官不可以這樣做,那柯文哲跟李文娟也不可以這樣做。 好,我們再來看看這筆錢是在什麼時候被拿走,就知道有多不合理。好,因為帳目其實大家都不爭執,這邊整理一個比較清楚的表格。你可以看到這幾筆錢加起來總共 1500 萬元,它在什麼時候被拿走的?是在 112 年的 11 月 30 號到 113 年的 1 月 10 號這段期間。這段期間是什麼期間?是選舉最熱的期間,11 月到 1 月,因為 1 月中就選舉了。在選舉最熱、最燒錢的期間,居然把競選總部的錢抽走,還多達 1500 萬元,這合理嗎?難怪一直說競選沒有經費,因為這邊就抽去木可啦,所以進那個政治獻金的帳戶就越來越少。其實這就是掏空啊。如果這個案件擺在金融案件的話,這妥妥的就是一個公司董事跟高階人員掏空公司的案子,1500 萬元就不見了,就掏去木可公司了。 好,那木可公司呢,之後在 12 月 20 號,就是剛剛的第二筆匯款轉去木可公司之後,木可公司這邊就開始付錢轉給柯文哲了。所以前後呢總共轉了 450 萬元給柯文哲。這邊是橘子跟李文娟的對話記錄,有講到李文娟跟橘子要帳號,說已經匯過去了,要請陳佩琦這邊確認,然後還問說是要匯 100 嗎?不是說要 200,然後李文娟在回答說是下個月再匯。李文娟在偵查中也講了,說我跟柯文哲講要匯獻金給你,請他提供帳號,柯文哲說他知道,然後之後跟陳佩琦講,最後給了第一銀行的帳號。所以這段過程呢,其實柯市長是知道的。 好,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轉付 450 萬元給柯文哲,這是三張匯款單,全部都是匯到柯文哲的第一銀行帳戶裡面去。那柯市長這邊收到了這個授權金的款項呢,再轉匯 244 萬元給柯富瑤,就他的子女。然後柯富瑤的帳戶呢,再用這個去購買股票。這邊因為公開播送的關係,我們有把一些資料碼掉,那可以看到這是一個轉匯單。然後呢,這筆錢進到這個戶頭裡面,就開始是一連串的買股票的行為。這邊我們也把股票哪一檔都碼掉,因為避免公開播送被傳出去。好,這邊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肖像是為了推銷、拉抬自己。
原始逐字稿
不包括其中其他什麼管理啊什麼的這邊已經講明了這個10%是肖像權授權那不超過營業額的10%這是一個很模糊的報酬規範一般的商業合約是不會這樣規定的因為這樣子等於是有人可以在這個%數上上下洗手那如何給付這個錢也是李文宗一個人決定的李文宗在偵查中講到因為政治現金的專戶的錢也是他在看所以呢由他決定何時付款怎麼付款他說他算了營業總額是1.6億1.6億就是10%就是1600萬他就在這裡面考量了一些什麼稅務然後就付過去了有沒有看到這個合約是李文宗自己簽約自己算錢最後自己用木可公司的帳戶收款自己簽約自己算錢自己收款這是一個合理和平這是一個公平的契約嗎再來看到他這邊有講有問他說這1500萬元怎麼算出來的他說事後我看大概捐款有4億可是金額又蠻高的那推出捐款換小物之後呢我覺得比較貼近我認知的商業所以我就用了兩次捐款換小物的1.6億來計算10%不要超過這樣算出來的我們先不管他的這個10%1.6億只用1.6億來算合不合理他這邊講到商業他以商業的角度去看但是明明整個審判過程他們都一直主張捐款跟商業是有別的但這邊李文宗又認為說捐款就是商業也要用營業額去算幾付授權費給募客公司其實這個方式就是打算從民眾捐的政治現金裡面抽成啊更遑論在剛才正常的情況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使用候選人的肖像宣傳是不用付授權費的因為這等於是自己付錢來宣傳自己怎麼過了一個募客公司就要付錢了呢那這樣子我們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以後檢察官這邊想要轉行去選鄉長我在宣布要參選前我就設立了一個公司把肖像權就授權給這個公司在設立競選總部之後呢在用要使用肖像的原因再從公司跟競選總部簽約然後說要製作一些募款小物再授權給競選總部然後之後授權費我都約定50%然後之後收到錢之後呢就依契約把競選總部的政治現金的一半就搬到這個公司之後再轉付授權費給自己這樣就可以賺走1 4的政治現金這樣合理嗎如果大家覺得我剛講的例子檢察官不可以這樣做那柯文哲跟李文娟也不可以這樣做好我們再來看看這筆錢是在什麼時候被拿走就知道有多不合理好因為帳目其實大家都不爭執這邊整理一個比較清楚的表格你可以看到這幾筆錢加起來總共1500萬元它在什麼時候被拿走的是在112年的11月30號到113年的1月10號這段期間是什麼期間是選舉最熱的期間11月到1月因為1月中就選舉了在選舉最熱最燒錢的期間居然把競選總部的錢抽走還多達1500萬元這合理嗎難怪一直說競選沒有經費因為這邊就抽去木可啦所以進那個政治現金的賬戶就越來越少其實這就是掏空啊如果這個案件擺在金融案件的話這妥妥的就是一個公司董事跟高階人員掏空公司的案子1500萬元就不見了就掏去木可公司了好那木可公司呢之後在12月20號就是剛剛的第二筆匯款轉去木可公司之後木可公司這邊就開始付錢轉給柯文哲了所以前後呢總共轉了450萬元給柯文哲這邊是橘子跟李文娟的對話記錄有講到李文娟跟橘子要賬號說已經匯過去了要請陳佩琦這邊確認然後還問說是要匯100嗎不是說要200然後李文娟在回答說是下個月再匯李文娟在偵查中也講了說我跟柯文哲講要匯售全金給你請他提供賬戶柯文哲說他知道然後之後跟陳佩琦講最後給了第一銀行的賬戶所以這段過程呢其實柯市長是知道的好我們看一下木可公司轉付450萬元給柯文哲這是三張就是匯款單全部都是匯到柯文哲的第一銀行賬戶裡面去那柯市長這邊收到了這個授權金的款項呢再轉匯244萬元給柯富瑶就他的子女然後柯富瑶的帳戶呢再用這個去購買股票這邊因為公開播送的關係我們有把一些資料碼掉那可以看到這個是一個轉匯單然後呢這筆錢進到這個戶頭裡面就開始就是一連串的買股票的行為這邊我們也把股票哪一檔都碼掉因為避免公開播送被傳出去好這邊我們可以下一個小節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肖像是為了推銷拉抬自己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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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可公司帳戶紀錄",
"李文娟與橘子之對話紀錄",
"第一銀行匯款單(三張)",
"肖像權授權合約",
"股票交易紀錄",
"轉匯單(柯文哲至柯富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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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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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
"木可公司",
"肖像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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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使用自身肖像是否需支付授權費之法律爭議",
"政治獻金之用途是否涉嫌非法抽成或掏空",
"肖像權授權契約之合理性與對價關係",
"資金流向是否構成洗錢或非法挪用(從政治獻金至個人股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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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本段逐字稿分析關於柯文哲與木可公司之間肖像權授權費的爭議。重點在於李文娟(木可公司相關人員)自行簽約、計算並收款,將政治獻金以「肖像權授權」名義抽成約1,500萬元轉至木可公司,隨後其中450萬元轉匯給柯文哲,再由柯文哲轉給其子女柯富瑤購買股票。分析者認為此行為涉嫌掏空政治獻金,且在選舉關鍵期抽走資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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