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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一段話,辯護人其實非常認同,法官說人民接受法官的訊問會緊張、會有壓力都是正常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受詢問的人感到緊張、有壓力,就說是不正當訊問。辯護人反覆思考這句話背後的邏輯,其實應該是想要說:當事人感受到壓力、緊張是每個人可能都會有的情形,但不是不正當訊問的判斷標準。有無不正當訊問,還是要看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這樣的說法其實可以用來回應這個問題:公務員因為議員的諮詢、索取資料或要求說明案件進度而感到壓力,在輔佐體系的運作當中,本來就是一種常見而且可能會發生的主觀反應,並不能因此就推論議員的行為違法或者是違背職務。不只是輔佐,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也是如此,在任何的人際互動中,不論是上對下、平行溝通,不論態度好壞,都可能因為個人的性格、經驗、家庭背景、心理狀態不同而有不同的反應,或許產生壓力,或許沒有感覺,每個人都不一樣。

今天被告在法院接受審判、接受審判的質疑,會不會緊張、會不會有壓力?可能會,但我們不會因此就說法官、檢察官你違背職務。因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感受到壓力從來都不是法律判斷的標準。違背職務的認定,應該回到行為本身來看,我們要看是否逾越職權的範圍、是否違反具體的法規範所揭示的戒命或禁止規定,而不是以行為相對人的主觀感受來取代構成要件的判斷。

如果一個行為,它本質上就是議員依法行使監督行政、反映民意所知、要求說明的職務範圍內行為,那麼即便公務員在主觀上感受到壓力,也不能因此轉化成違背職務的行為。因此在本案當中,即便部分證人陳述他主觀上感受到壓力,也不影響應曉薇行為本質的法律評價。因為依照一一○年大法庭裁定的見解,這些行為都屬於職務上行為,不會也不能因為感受到壓力這種主觀描述就推論成違背職務。

所以同樣的一句話來為這個問題辯護:公務員接受民意代表的質詢、所知關切會緊張、有壓力都是正常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公務員感到緊張、有壓力就說是違背職務。綜合以上的論述,應曉薇在本案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規範戒命或禁止要求,所以沒有違背職務,也沒辦法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最後請容許辯護人用幾句話回到刑事司法最根本的立場:刑法從來不是用來處罰讓人不舒服的行為,更不是用來回應社會的情緒、政治氛圍或不安的道德。刑法只處罰法律明文禁止、構成要件明確而且經過嚴格證明的犯罪行為。在本案當中,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我們看到的是一位民意代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質詢、監督、協調、所知與誠情轉達的職權;我們看到的是一連串法律未曾禁止、制度本就允許、實務長期存在的公務行為;我們卻沒有看到任何一項明確違反法規範的行為,更沒有看到任何一筆足以證明對價關係的證據。沒有對價,就沒有收賄;沒有違反職務,就不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長官或許認為這樣的結論太輕描淡寫,但辯護人要說,這不是輕描淡寫,而是刑法本來就該有的透明,是構成要件解釋下當然的本質。如果今天連依法行使職權、沒有違反任何的法規範、也沒有對價關係的行為,都可以因為看起來不太對勁、社會觀感不佳,就硬生生地推入最嚴厲的刑法體系當中,那麼被審判的就不只是應曉薇這一位被告,而是整個罪刑法定原則跟法治國的底線。我們刑事審判的重點不在於指控的聲量,而在於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的懷疑;不在於誰說的故事比較動聽,而在於法律的適用是否正確。在本案當中,假如沒辦法證明對價關係,也沒辦法具體指出違反了哪一條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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