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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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後逐字稿
審判長、合議庭兩位法官,我們為被告陳慶金來辯護。那一開始要先向合議庭報告,本案在剛開始的時候,辯護人曾經提過辯護要旨,還有一些簡報是在甲六卷的 343 頁以下。那當時就事實上的整理、法律上的主張,我們認為仍具參考之價值,敬請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參酌。 以下是就審理中之所見,還有檢察官的論告,並且延續剛才我的辯論夥伴蘇律師精彩的內容,發表我的意見。首先要先向法院報告,被告等人並沒有受到公平的審判。那我這樣說呢,不是在指責審判長和兩位法官,而是在說呢,這件案子在進入司法系統之前,就已經先經歷了社會公審;進入司法系統以後,在偵查、在羈押中,又有檢察官逼供,還要向媒體洩密的操作,抹黑被告等等的作為。所以當被告被起訴進入審判那個時候,是在這種鋪天蓋地的攻擊,還有刻意釋放特定證據內容的壓重重壓力之下,來進入審理而且進行答辯。 雖然呢,當時法院兩次同意給予被告交保,以便呢被告可以從容地檢視卷證、提出答辯。但是因為檢察官持續地抗告,還有高等法院採取非羈押人不可的態度,所以被告等人不得不在羈押境界的不公平狀態下來對抗檢察官的指控。那法院兩次交保被高等法院才推翻了以後呢,在改為羈押境界,被告等人的裁定中說呢,這是尊重審級制度。但我要認為呢,合議庭已經是本案成審的法官,起訴以後對於被告強制處分的考量跟決定,這應該是屬於審判核心的範圍。就此而言呢,高等法院他又有什麼權利要依著所謂審級制度來橫加干涉?我認為這個不符合法理。 那起訴以後長時間的羈押境界,被告一定說是證人互動詰問結束以後才可以交保。那導致啊,辯護的一開始就要自我設限,因為你請求調查的證據越多,例如你請求勘驗所有檢察官的筆錄,那你請求傳喚的證人越多,那你時間就拖得越久,被告吃的苦頭也就越多。剛才蘇大律師又說了,被告被羈押境界的苦狀,那辯護人他能夠不自我設限嗎?再說啊,羈押境界越久,那法院所受到的壓力也越大呀。法院為了早早結案,你也不得不加快程式啊,對於答辯的請求調查證據的裁量等等,當然通通都會受到影響。 過去實務上的經驗啊,拉法葉案的構建案,在法院審了十年;新黨王炳中等人的國安法案件,在法院審了三年。他們都是無人犯再押的情況下,傳喚的證人、調查的證據比本案還多。那因為這樣的法院沒有這種被告再押的時間壓力,對一些證據都詳加調查、仔細檢驗了檢方的主張,最後這兩案全部都是無罪確定的。所以在以上這些狀況,你只要你
原始逐字稿
审判长何议庭两位法官我们为被告审庆金来辩护那一开始要先向何议庭报告本案在刚开始的时候辩护人曾经提过辩护要职还有一些简报是在甲六卷的343页以下那当时就事实上的整理法律上的主张我们认为仍具参考的价值敬请军院在家审庄以下是就审理中的所见还有检察官的论告并且延续刚才我的辩论伙伴苏律师精彩的内容发表我的意见首先要先向法院报告被告等人并没有受到公平的审判那我这样说呢不是在指责审判长和两位法官而是在说呢这件案子在进入司法系统之前就已经先经历了社会公審进入了司法系统以后在侦查在积押中又有检察官逼供还要向媒体泄密的操作抹黑被告等等的作为所以当被告被起诉进入审判那个时候是在这种铺天盖地的攻击还有刻意释放特定证据内容的压重重压力之下来进入审理而且进行答辩虽然呢当时军院两次同意给予被告交保以便呢被告可以从容地检视卷证提出答辩但是因为检察官持续地抗告还有高等法院采取非压人不可的态度所以被告等人不得不在积押境界的不公平状态下来对抗检察官的指控那军院两次交保被高等法院才推翻了以后呢在改为积押境界被告等人的裁定中说呢这是尊重审级制度但我要认为呢何议庭已经是本案成审的法官起诉以后对于被告强制处分的考量跟决定这应该是属于审判核心的范围就此而言呢高等法院他又有什么权利要依着所谓审级制度来横加干涉我认为这个不符合法理那起诉以后长时间的积押境界被告一定说是证人交互结问结束以后才可以交保那导致啊辩护的一开始就要自我设限因为你请求调查的证据越多例如你请求勘验所有检察官的笔录那你请求传唤的证人越多那你时间就拖得越久被告吃的苦头也就越多刚才苏大律师又说了被告被羁押境界的苦状那辩护人他能够不自我设限吗再说啊积押境界越久那军院所受到的压力也越大呀军院为了早早结案你也不得不加快程序啊对于答辩的请求调查证据的裁量等等当然通通都会受到影响过去实务上的经验啊拉法业的构建案在军院审了十年新党王炳中等人的国安法案件在军院审了三年他们都是没有人犯再压的情况下传唤的证人调查的证据比本案还多那因为这样的法院没有这种被告再压的时间压力对一些证据都详加调查仔细检验了检方的主张最后这两案全部都是无罪确定的所以在以上这些状况你只要你只
結構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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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辯護律師針對被告陳慶金之案件發表辯護意見。律師指出被告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已遭受社會公審,且在偵查與羈押階段存在檢察官逼供及向媒體洩密之情事,導致審判不公。律師質疑高等法院推翻原審交保裁定而維持羈押之做法不符法理,並強調長期羈押會使辯護方在證據調查上受限,且可能導致法院為求速結而影響審理品質。律師引用拉法葉案與王炳中案作為對比,主張應給予被告充分的答辯機會與證據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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