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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何在?難道只有那一份來源不明、不知何人製作、內容錯誤不實的 Excel 表格,以及利用洩密脅迫而取得的證人證詞嗎?難道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只是那個拼湊出來的被告沈慶京,在 111 年 9 月 20 日至 10 月 17 日期間密集提領 1600 萬元,並實際將其中 1500 萬元交付給柯文哲這樣的小說情節嗎?

第四,檢察官指控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和沈慶京共犯圖利罪。檢方主張被告沈慶京和這些官員共謀圖利的證據何在呢?即使彭振聲、邵琇珮兩人可疑、可異,甚至不知所云的自白,他們也從未說過,他們也從未說過任何和沈慶京有關的共謀圖利情節,或者合議啊。

第五,檢察官或許會說,柯文哲因為受惠而圖利。但我請問一下,檢察官要說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這些官員,他們圖利的動機是什麼呢?證據何在呢?依照檢察官的故事,說邵琇珮因為有個林選里科長辦事受責,被檢察官、柯文哲市長拔官,所以邵琇珮怕拔官,好像說這個就是邵琇珮圖利的動機嗎?那我們不且不論,邵琇珮本人在偵查中就已經說過,他沒有擔心過他被拔官。那我們要問,邵琇珮他真的會因為拔官這種事情,就要冒著坐牢的風險嗎?好吧,就算邵琇珮是怕拔官,是獨立的動機,那我請問彭振聲、黃景茂的動機到底是什麼呢?難道檢察官也要說他們也怕被拔官而圖利嗎?那檢察官就算要這麼講,證據在哪裡呢?總該也說明一下吧。

第六,如果檢察官主張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和被告沈慶京共犯圖利,那我請問,都發局、都委會的這麼多承辦官員,還有都委會的委員,他們為什麼都不是圖利的共犯呢?他們都不被起訴呢?張立立在庭院作證的時候,他明確地說,專案小組上提到這個西部計畫榮獎的案例,沒有人要求他這麼講,是他自己想出來、自己提出來,對委員的說明。陳勢力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了很多公務員的心聲,特別強調劉秀玲的那些跟同事的對話,就是所謂的心聲。但是,審判長,都委會的決議意見、都委會的決議建議稿,不都是劉秀玲他寫的,或者他核定、他部屬所寫的內容嗎?那都委會的委員,不論是在偵查中檢察官的訊問,或者曾經到庭院來作證的委員,他們不都是說他們的發言都是憑著自己的專業跟認知嗎?所以說,如果檢察官只切出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秀玲跟沈慶京共犯圖利,其他人都沒有事情的話,這個邏輯上實在太難以說服任何人了吧。

第七,我請問檢方,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秀玲和被告沈慶京,以及都發局的官員、委員,還有都委會的委員,通通都明知違背法令而犯圖利的證據何在呢?難道檢察官的依據就是你們自己的假設性命題,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自提西部計畫不可以給榮獎,非都更地區不可以參考都更的榮獎,同意送都委會研議,就是圖利的開始,就是這個假設的命題嗎?他們到底什麼地方、什麼時候、什麼證據證明他們明知違背法令?

第八,檢察官說,應曉薇要利用議員的職權去施壓臺北市政府的官員,來接受沈慶京的訴求。這個的證據在哪裡?也不知道。檢察官在起訴書的第 267 頁,對於應曉薇對官員施壓的一些做法,他的記載,然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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