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法庭紀錄
回首頁逐字稿
逐字稿同頁切換閱讀
預設顯示整理後逐字稿;需要回看原始轉錄時,可切回原始逐字稿。
整理後逐字稿
來偵辦柯文哲而已,公平不是這個樣子。選後我委託邱顯生進行一個媒體企劃案,希望幫助民眾黨整合網路資源。我和邱顯生有簽契約、有企劃書,而且都白紙黑字。檢察官在傳訊的時候也都拿來看過了,邱顯生來接受傳訊的筆錄也講得非常清楚。結果檢察官挑我傳給幕僚的 Line 簡訊裡面有「投資」、「創投」這些字眼,就片面認定這是商業投資。因為我們在宣傳有提到「募款」兩個字,所以它就是「募款演唱會」,就是公益侵佔政治獻金。這不是在捏造罪名,這是現代的文字獄。你們就因為有那個「創投」、有「募款」,就說這個是商業,不然就是公益侵佔。 總統大選結束後,競選辦公室在去年二月就解散了,但是我們很多工作要收尾。事實上到去年八月我被羈押的時候,因為監察院、地檢署、調查局的重複調查,我們根本還在疲於奔命,在處理選舉的帳戶。競選總部因為已經關了,也沒有辦法再給員工投保,所以這些員工就轉到募可公司作為加保單位。他們實際的工作還在處理競選總部的收尾工作,薪資就由我的政治獻金剩餘款來代墊、代付。這是問過監察院的,是合法的。其他候選人也是這樣做,就只有柯文哲不行,而且還當作犯罪的起訴。合法運用政治獻金的剩餘款,檢察官不允許,這個跟高虹安案一模一樣。臺北市都委會用都市計畫法透過容積獎勵,在臺南、高雄、在別的縣市都可以,只有柯文哲在當市長的臺北市不行。法律選擇性的適用,因人設事,公平到底在哪裡?你們檢察官口中的公平,在處理柯文哲的時候,那顯然定義不同。你們真的有這樣公平對待嗎?其實你們一開始平常心辦這個案,就不會搞成這個樣子。 現在連我做競選小物也有罪。我們在募款初期採取捐款換小物的方式,後來支持者希望可以直接購買。事實上如果捐款換小物是政治獻金的話,要留什麼姓名、留什麼地址,大家覺得很麻煩,而且那些支持者他就是要直接買,所以後來我們只好把捐款跟購買就分掉了。要買的給他發票,要捐款的就去政治獻金專戶,而且我們就給他那個政治獻金的收據,一切合法合規。檢方居然把賣競選小物的所得一概視為政治獻金。如果販賣競選小物就是政治獻金,那麼賣賞小舖、小英商號、扁茂工廠,他們的所得也沒有進入政治獻金專戶,是不是現在也要起訴陳水扁、蔡英文、賴清德?這又是你們口中的公平嗎? 檢察官竟然說我透過募可公司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獻金,我無法理解你們的邏輯。我為什麼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獻金?檢察官正在創設法律條文的新定義。如同高虹安案,所有的公務員來出庭作證,都說過程是合法的,至於審議的結果是由獨立行使職權的都委會負責。你們檢察官不是都市計畫的專家,也沒有實際行政的經驗。當所有的公務員都說是合法的,除了那個作證的林慶榮說違法的以外,每一個都說是合法的。奇怪,你們檢察官現在憑什麼說他是違法的?現在臺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是國家正常運作的方式嗎? 過去這麼一年多來,臺北地檢署在偵辦我的政治獻金案,監察院也不斷地來函查詢同一個案子,要我們回答問題。目前監察院已經裁罰我 240 萬,還要沒收 5579 萬,然後還在繼續調查當中。地檢署和監察院實在是合法的。
原始逐字稿
來偵辦柯文哲而已公平不是這個樣子選後我委託邱滬生進行一個媒體企劃案希望幫助民眾黨整合網路資源我和邱滬生有簽契約有企劃書而且都白紙黑字檢察官在證訊的時候也都拿來看過了邱滬生來接受證訊的筆錄也講得非常清楚結果檢察官挑我傳給幕僚的Line的簡訊裡面有投資創投這些字言就片面認定這是商業投資KVX因為我們在宣傳有提到募還兩個字所以它就是募還演唱會就是公益侵佔政治獻金這不是在捏造罪名這是現代的文字語你們就因為有那個創投有募還就說這個是商業不然就是公益侵佔總統大選結束後競選辦公室在去年二月就結散了但是我們很多工作要縮圍事實上到去年八月我被羈押的時候因為監察院地檢數調查局的重複調查我們根本還在疲憶奔命在處理選舉的帳戶競選總部因為已經關了他也沒有辦法再給員工投保所以這些員工就轉到募可公司作為家保單位他們實際的工作還在處理競選總部的收尾工作薪資就由我的政治獻金剩餘款來代資代負這是問過監察院的是合法的其他候選人也是這樣做就只有柯文哲不行而且還當作犯罪的起訴合法運用政治獻金的剩餘款檢察官不允許這個跟京華城一模一樣台北市都委會用都市計畫法通過融積獎勵在台南高雄在別的縣市都可以只有柯文哲在當市長的台北市不行法律選擇性的適用法律因人涉事公平到底在哪裡你們檢察官口中的公平在處理柯文哲的時候那顯然定義不同你們真的有這樣公平對待嗎其實你們一開始平常心辦這個案就不會搞成這個樣子現在連我做競選小戶也有罪我們在募還初期採取捐款換小戶的方式後來支持者希望可以直接購買事實上如果捐款換小戶是政治現金的話要留什麼姓名留住址大家覺得很麻煩而且那些支持者他就是要直接買所以後來我們只好把捐款跟購買就分掉了要買的給他發票要捐款的就去政治現金專戶而且我們就給他那個政治現金的收據一切合法合規檢方居然把賣競選小戶的所得一概只為政治現金如果販賣競選小戶就是政治現金那麼賣賞小埔小英商號扁茂工廠他們的所得也沒有進入政治現金專戶是不是現在也要起訴陳水扁蔡英文賴清德這又是你們口中的公平嗎檢察官竟然說我透過木口公司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現金我無法理解你們的邏輯我為什麼要去侵佔我自己的政治現金檢察官正在創設法律條文的新定義如同精華陳案所有的公務員來出庭作證都說過程是合法的至於審議的結果是由獨立行使職權的都委會負責你們檢察官不是獨自計畫的專家也沒有實際行政的經驗當所有的公務員都說是合法的除了那個做委證的林親榮說違法的以外每一個都說是合法的奇怪你們檢察官現在憑什麼說他是違法的現在台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是國家正常運作的方式嗎過去這麼一年多來台北地檢署在偵辦我的政治現金案監察院也不斷的來函查詢同一個案子要我們回答問題目前監察院已經採罰我240萬還要沒收5579萬然後還在繼續調查當中地檢署和監察院實在是合法的
結構化資料
{
"case_id":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ase_number":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chunk_filename": "chunk_0002.txt",
"chunk_index": 2,
"documents_referenced": [
"Line 簡訊紀錄",
"媒體企劃案契約及企劃書",
"政治獻金專戶收據",
"監察院裁罰處分",
"邱顯生傳訊筆錄"
],
"end_seconds": 890,
"keywords": [
"公益侵佔",
"募可公司",
"政治獻金",
"文字獄",
"監察院",
"競選小物",
"選擇性適用"
],
"legal_issues": [
"商業投資與媒體企劃之認定爭議",
"政治獻金之公益侵佔指控",
"政治獻金剩餘款支付員工薪資之合法性",
"競選小物銷售所得是否應視為政治獻金",
"行政行為(都委會審議)之合法性認定"
],
"legal_issues_raw": [
"政治獻金之公益侵佔指控",
"商業投資與媒體企劃之認定爭議",
"政治獻金剩餘款支付員工薪資之合法性",
"競選小物銷售所得是否應視為政治獻金",
"行政行為(都委會審議)之合法性認定"
],
"participants": [
"地檢署",
"林慶榮",
"柯文哲",
"檢察官",
"監察院",
"邱顯生"
],
"participants_raw": [
"柯文哲",
"檢察官(被提及)",
"邱顯生(被提及)",
"監察院(被提及)",
"地檢署(被提及)",
"林慶榮(被提及)"
],
"phase": "言詞辯論",
"record_type": "segment",
"segment_id": "xV6hqj2Ybds:chunk_0002",
"session_date": "2025-12-23",
"session_id": "xV6hqj2Ybds",
"session_part": "下午",
"start_seconds": 590,
"summary": "被告(柯文哲)針對其政治獻金案及相關指控進行辯護。他主張檢方將媒體企劃案誤認為商業投資、將合法支付員工薪資視為犯罪,並質疑檢方將競選小物銷售所得強行定義為政治獻金。他認為自己遭到政治迫害與選擇性執法,並對檢方在缺乏專業行政經驗的情況下,無視公務員證詞而認定違法表示不滿。",
"video_id": "xV6hqj2Ybds",
"raw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raw/chunk_0002.txt",
"cleaned_text_key": "text/xV6hqj2Ybds/cleaned/chunk_0002.txt"
}